洞開的大門和失卻的信仰--兼評熊昕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案

洞開的大門和失卻的信仰--兼評熊昕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案

前幾天,去看守所會見一個涉嫌犯罪的當事人,快結束時他問:律師,警察訊問時我有權保持沉默麼?電視劇裡都是這麼演的。

這個問題把我嚇得一激靈,那一刻李莊和熊昕靈魂附體,我不是一個人在回答!我不是一個人!

我說:你這問題有爭議,很多警察並不認同,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朗勝在答記者問的時候,說過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一貫堅持的精神。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代表著我國刑事訴訟初步建立起沉默權規則。

我邊說邊回頭看會見室的門,空空蕩蕩,大概緊張過度讓我產生了這裡不止一個人的幻覺吧。

前段時間,江西南昌的熊昕律師會見時,隔壁提訊室的民警恰好路過,靠在敞開的門框上“旁聽”。

後來,這位民警的證言成為指控熊昕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的關鍵證據。

不時有同行來問我們怎麼看這事,儘管我們在刑辯業務上也算小有研究,卻只能苦笑著表示:這不是法律問題。

作為法律問題,它早就有了答案: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變化不在本罪的打擊範圍之內。

  • 法律文件上,無論《刑法》第306條的條文表述,還是全國人大法工委編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裡,都足以明確辯護人毀滅、偽造證據罪中的“證據”,僅包含書證、物證等客觀上的證據,和言詞證據中的證人證言。
  • 理論研究上,包括張明楷教授在內的多位著名學者,也都認為本罪犯罪對象的範圍並不包含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無論法律還是理論,都毫無爭議。

但實務中對此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洞開的大門和失卻的信仰--兼評熊昕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案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正式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是,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要將全案卷宗移送,人民法院審查之後,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才決定開庭審理。

開庭只是形式,實際上案件要怎麼處理,開庭之前就已經有結果了,法官完全站在檢察官那邊。

1996年對《刑事訴訟法》修訂,特意改變了這一做法,要求庭前只能移送主要證據複印件,完整的卷宗只能在庭後才移送。

當時的反對意見很大,認為這是對法官和檢察官的不信任。

但是,如果法官幫著檢察官認定犯罪,那如何讓人相信審判的公正?

只不過,這個做法也仍有問題,它直接導致辯護律師在庭前不可能看到全部證據,甚至能看到多少證據,完全取決於檢察官願意讓律師看到多少。

對律師的不信任,就這樣一點一滴地累積著。

2012年對《刑事訴訟法》的第二次修訂,又恢復了開庭前移送證據的制度。

有人興高采烈:“時代證明了法官還是值得信任的!”

最高法卻多次強調,庭前移送是為了更好地保障辯護權,使案件的爭議在庭審中解決,切實發揮庭審功能。

這邁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第一步。

而後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量刑規範化,刑事辯護全覆蓋……無一不是為了讓刑事辯護律師真正參與到刑事訴訟中,確保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能得以實現。

總是有很多人不理解:那個犯罪分子罪大惡極,為什麼還會有律師為他辯護?

因為你怎麼能確定那個坐在法庭中間的被告人,真的犯了指控的罪行?真的能獲得公正的審判?真的能罰當其罪?

因為不信任警察,有了各種取證程序的規範,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批准逮捕,審查起訴,羈押必要性審查……

因為不信任檢察官,才需要由法官居中裁判,需要辯護律師來對抗,需要建立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因為不信任法官,才要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和庭審實質化,堅持證據裁判,堅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

因為不信任辯護律師,才有刑法306條的辯護人毀滅、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這所有不信任的舉措,都是為了讓大家信賴的司法更值得信任。

而彼此之間原本不夠信任的公檢法律,也因這些制度的存在而能建立起最初步的信任,這才是刑事訴訟該有的模樣。

洞開的大門和失卻的信仰--兼評熊昕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案

在看守所會見時,律師不關門很常見。有時候是根本就沒有門,更多的時候,是律師相信《刑事訴訟法》第39條寫著的,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至於趁人不備的竊聽,顯然更加應當受到禁止!

但如果一個人終因其言論而受處罰,那禁止說話才是真的保護。

當熊昕律師坐在曾經的座位對面,隔著鐵窗與自己的辯護律師交談時,或許會想起那天,熊昕坐在韓福忠對面,他的背後是敞開的大門。而那時,每個人都以為那是雲淡風清的一天。

現實當中任何的刑事辯護過程其實都是在裸奔,所以關沒關門,有門沒門,實際上都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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