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全程代理虛假起訴的案件承擔什麼責任?

Qing老驥


有一個罪名叫做“虛假訴訟罪”:

《刑法》第307條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虛假訴訟被認定為,那麼律師脫罪的可能性很小。因為律師作為專業人士,比普通百姓更懂得法律規定,懂得真訴訟還是假訴訟,普通百姓可以以不懂搪塞,律師就說不過去了。

在虛假訴訟案件中,律師和當事人是共同犯罪的關係。應當以他們在案件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定罪量刑。

如果案件還涉及其他的犯罪,則會根據犯罪情節分別定罪量刑,予以數罪併罰。例如,很多虛假訴訟罪涉及詐騙罪。

另外,如果虛假訴訟給他人造成損失,律師和其他嫌疑人還有賠償其損失的民事責任。

典型案例:

王某興為實現其出借給王某貴個人的借款能優先受償的目的,與甲茶葉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王某福(王某貴之子)共同偽造甲茶葉公司拖欠王某興及其妻子女兒等41.47萬元工資款的證據,並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員罔顧事實,作出虛假仲裁調解書,損害了甲茶業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後檢察機關發現該虛假訴訟案後,分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撤銷了仲裁調解書,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案件執行。王某興、王某福和其代理律師因構成虛假訴訟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曾某明因構成枉法仲裁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淮北日月升


法海一粟認為,律師全程代理虛假起訴的案件,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關鍵在於律師對於虛假事實是否知情。

1、虛假訴訟的概念。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1款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可見,所謂虛假訴訟,其關鍵在於原告是否實施了,“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何謂“捏造”?捏造,就是編造、假造,就是無中生有。比如,偽造證據、虛構法律關係等。

2、對於原告捏造的事實是否明知,是律師承擔責任的前提。如果律師對於原告捏造的事實並不知情,那麼,律師不承擔責任。相反,律師與原告則構成共同行為,律師應當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旋的犯罪。律師全程代理虛假起訴的案件,要視律師是否明知訴訟的證據是否虛假,如果明知,則是與原告或被告構成共同犯罪;如果不明知則是原告或被告的間接正犯的利用工具。

舉重以明輕。依法理,出罪時應“舉重以明輕”,即舉例一個更加嚴重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那麼,更輕的行為則當然不構成犯罪。“三角詐騙”往往是當事人利用法官的業務水平差等因素,得以通過騙取法官的信任作出裁判,從而佔有對方的財物。法官因對法律認識的錯誤、業務水平低等原因造成錯誤判決的,不認定了犯罪。以出罪時應“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律師因相同的原因而全程代理了虛假起訴的案件更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南京徐劍


這就要看律師是否知情了,如果知情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不知情且手續齊備,是不需要負責任的。


樂之行子


律師代理虛假訴訟,將涉嫌虛假訴訟罪,依據刑法307條認定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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