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級“股神”狂賺上千萬,靠的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隨著法槌敲落,又一位省部級“股神”現了形。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案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

2010年10月初、2011年8月及2015年2月,白向群從相關股票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處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白向群籌措資金並指使他人用多個親友賬戶買入上述股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買入該股票,累計成交金額共計人民幣4256萬餘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717萬餘元;洩露上述內幕信息給他人,導致他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上述股票,累計成交金額共計人民幣4308萬餘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052萬餘元。

省部级“股神”狂赚上千万,靠的啥

白向群在庭審現場。

簡單算算,股票投資累計八千多萬,幾番操作下來便獲利五千多萬,妥妥的“股神”級水平。白向群和那些人是怎麼做到的?答案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

法院認定白向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二百五十萬元;對白向群受賄所得財物和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在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例中,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等行為並不鮮見。2018年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新增了對“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併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等違紀情形的處分規定。如果行為嚴重,構成內幕交易、

洩露內幕信息罪等,則適用刑法有關規定處理。

截至目前,除白向群外,省部級幹部中被以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等罪判刑的便有證監會原副主席姚剛、國家安全部原副部長馬建、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安徽省原副省長周春雨、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等多人。

什麼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對其作出了規定。該罪的主體為內幕人員,即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在客觀上,該罪包括以下幾種行為:一是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期貨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期貨;二是內幕人員向他人洩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三是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期貨或者

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期貨;四是其他內幕交易行為。白向群所涉及的主要就是前兩種行為。

在量刑方面,該罪分為兩檔: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可見,該罪既有自由刑又有財產刑,一旦觸犯紅線,金錢和自由將會雙雙失去。

“當官發財兩條道,當官就不要發財,發財就不要當官。”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佈對白向群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處分決定現場,白向群如是坦言。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本質上是一種極不公平的交易行為,既侵害了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也損害了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如果黨員幹部參與其中,其影響將更為惡劣。類似白向群這樣的“股神”幹部,一個都不要再有。

紀法鏈接:

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

洩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