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內容 環境標準制度·汙染者擔責原則的適用

環境標準制度。國家環境標準主要是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環境標準制度是國家為了保護環境質量、控制汙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實施各種環境技術規範的法律制度。

環境標準分為國家環境標準、地方環境標準和部門環境標準。地方環境標準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的適用於本地區的環境標準,以及對國家環境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制定的嚴於國家環境標準的地方環境標準。地方環境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部門環境標準是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各種技術性標準。部門標準是環境保護的行業標準。

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法律意義。環境質量標準是環境中所允許含有有害物質或因素的最高限額。環境質量標準是確認環境是否被汙染以及排汙者是否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主要根據。可以肯定的是,一切單位和個人活動的結果,符合環境質量標準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汙染物排放標準是允許汙染源(如工廠或設施等)排放汙染物或有害環境的能量的最高限額。汙染物排放標準是認定排汙行為是否合法以及排汙者是否應承擔相應行政法律責任的主要根據。

汙染者擔責原則的適用。

汙染者擔責原則是確定造成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的危害後果和不利影響的責任歸屬的基本原則。該原則內容包括汙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致損者賠償。汙染者擔責原則的適用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方面,汙染者擔責原則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1)汙染者有環境汙染行為;(2)受害人受到損害;(3)該行為和該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汙染者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另一方面,汙染者擔責原則採取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被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的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再一方面,多因一果的處理規則。兩個以上汙染人共同實施汙染行為造成損害,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二人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汙染者分別實施汙染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一個汙染者的汙染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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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一方面,.第三人過錯的處理規則。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汙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需要注意的是,環境保護法規定了特殊的訴訟時效,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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