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高空拋物,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近年來,

全國各地高空拋物、墜物事件

頻頻發生!

女子被“天降大狗”

砸成高位截癱

男子路上聊個天

卻被砸得不省人事

還有這些...

定了!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無數血淋淋的案例

讓很多人都對這種陋習深惡痛絕,

呼籲:這種行為應該嚴懲!

今天,消息傳來:

國家出重拳啦!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

高空拋物、墜物行為,

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提出16條具體措施

該《意見》中明確了這一點:

定了!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

如何定罪量刑?

◆◆

《意見》強調,要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二者在責任人主觀方面、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責方面也要予以區分。

《意見》明確,在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現有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具體而言,對於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意見》還提出,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

物業應承擔什麼責任?

◆◆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發佈的《意見》還對物業應承擔的相關責任作出進一步界定:

《意見》強調,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燬、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此消息傳開,

網友們紛紛拍手叫好

定了!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楚天都市報

定了!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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