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盛昌置業開發有限公司《稅務處理決定書》

鄂州市盛昌置業開發有限公司《稅務處理決定書》

鄂州市盛昌置業開發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42070076740414XW):

我局於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7月24日,對你單位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間的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經查,該期間你單位在鄂州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備案登記擁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三宗;你單位“盛昌公館”項目建成商品房363套,在鄂州市房地產交易所備案登記“盛昌公館”項目預售商品房275套,經與各購房者調查確認,至2019年4月30日止,能確認你單位“盛昌公館”項目已售商品房252套。經查,該期間你單位擁有三宗土地使用權土地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已確認銷售“盛昌公館”項目商品房252套的應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存在的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營業稅

你單位在檢查所屬期內應繳納營業稅2933980.80元,已納214527.90元,應補繳2745241.65元,多繳25788.75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二)增值稅

你單位在檢查所屬期內應繳納增值稅862562.62元,已繳納365733.15元,應補繳增值稅496829.47元。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8號公告《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檢查情況:因你單位盛昌公館項目至今年限較久,且該項目賬目混亂,收入、成本資料均不齊全,本次檢查收入確認來源於盛昌公館業主提交的業主信息摸底表、商品房交易合同、收款憑據等資料。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有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採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並參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行業:共他行業,應稅所得率:10—30%”,確定按10%的應稅所得率核定你單位的應稅所得額,計算你單位的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

你單位2011年至2018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633227.50元。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

你單位在檢查所屬期內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107886.9元,已繳納43702.50元,應補繳64184.4元。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鄂政辦發[2007]37號)、《鄂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確定城鎮徵稅土地等級範圍的通知》(鄂政辦發[2007]143號)及《鄂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城鎮徵稅土地等級範圍的通知》(鄂州政辦發[2014]49號) 、《湖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於減徵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相關稅費的通知》(鄂財稅發[2019]2號)

(五)印花稅

你單位產權轉移書據未足額申報繳納印花稅,在檢查所屬期內應繳納印花稅41393.15元,已繳納8727.2元,應補繳32665.95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於減徵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相關稅費的通知》(鄂財稅發[2019]2號)

(六)城市維護建設稅

你單位在檢查所屬期內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83729.65元,已繳納29013.06元,應補繳154716.59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湖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於減徵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相關稅費的通知》(鄂財稅發[2019]2號)

(七)教育費附加

你單位在檢查所屬期內應繳納教育費附加110231.79元,已繳納17407.83元,應補繳92829.96元。法律依據:根據國務院【2005】第448號令修改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於減徵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相關稅費的通知》(鄂財稅發[2019]2號)

(八)地方教育附加

你單位在檢查所屬期內應繳納地方教育附加69788.8元,已繳納9776.57元,應補繳60012.23元。法律依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發[2009]14號)、《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準的通知》(鄂地稅發[2011]13號)、《湖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於減徵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相關稅費的通知》(鄂財稅發[2019]2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降低企業成本激發市場活力的意見》(鄂政辦發[2016]27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意見》(鄂政辦發[2018]13號)。

二、處理決定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第一款、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追繳你單位以上少繳的營業稅2745241.65元,增值稅496829.47元,企業所得稅1633227.5元,城鎮土地使用稅64184.4元,印花稅32665.95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54716.59元,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二)根據《國務院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追繳你單位以上少繳的教育費附加92829.96元。

(三)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發[2009]14號)及《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準的通知》(鄂地稅發[2011]13號)之規定,追繳你單位以上少繳的地方教育附加60012.23元。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對你單位以上2016年度多申報繳納的營業稅25788.75元,予以抵扣欠繳稅款或退還(請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鄂州市鄂城區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鄂州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二O一九年九月九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