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机关拆违行为,被判违法!原因就在这!了解一下吧

通常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行政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2003年某村,村委会与郭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将位于本村的9亩承包地及500多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转包给郭某双方形成承办关系。合同签订之后,郭某按照承包合同建设养殖设施,并在2008年年底开始修建牛舍、办公室、员工宿舍、库房等设施近5000平方米,并于2009年7月经村委会同意申请注册了**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却在2015年,镇行政机关并未对郭某下达通知整改文件擅自将上海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建筑物强制拆除。郭某得知情况后找到当地镇行政机关想要了解情况却被告知其名下的生物公司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必须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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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己经走访最后事情无法得到合理解决,无奈之下郭某聘请律师向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M镇行政机关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理由是:

1、郭某与Y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时,该快土地上已经有500多平米的建筑,该建筑是2003年1月承包土地后建设的,被告无权予以拆除。

2、承包的土地用于养殖并于2009年以程序正当程序申请注册公司,根据我国法律养殖建设用地以及建筑不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将之作为违章建筑强制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3、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建设用地上未获批准手续而搭建的建筑不是只有强拆一种解决措施,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下达责令改正的文件建议郭某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同时本案涉及的养殖用房根据实际情况只需补办审批手续不到强拆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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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制拆除之前却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原告擅自强拆的行为属于程序不合法。

2016年8月S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郭某诉M镇人民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M镇人民行政机关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声称在2015年3月25日,被告从B市规划委员会查询到原告经营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而对原告做出《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并于当日到原告承包地上进行送达,因未找到原告,将该通知书贴于原告承包地的建筑物上。因原告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建筑物,遂采取了强制拆除措施。

根据这突如其来的新证据,郭某所聘请的律师发现该《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落款处赫然盖着M镇人民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对此,原告方律师质证根据法律规定M村镇建设科不是行政主体以及所下达的《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实属无效,同时还指出,在下达整改文件时原告郭某并不在公司里,这种情况下被告将《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贴在公司建筑物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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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区法院于2017年2月下旬做出了《行政判决书》,案件最后以被告做出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的事实依据不充分,以及M镇村镇建设科以M镇人民行政机关名义做出《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行为不当、被告在原告并未到场的情况下采用张贴方式送达通知书的行为欠缺,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养殖用房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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