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两村民因晒谷子吵架,一方不幸死亡,该如何赔偿?

秋收之际,对于乡下的农民来说是收获的季节,且恰逢中秋佳节,秋收的笑脸和团圆的喜悦本是这段时间乡村的“主旋律”,但长汀县河田镇A村的两户村民这时却高兴不起来,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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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始末

长汀两村民因晒谷子吵架,一方不幸死亡,该如何赔偿?

2019年9月的某天上午,在长汀县河田镇A村村民陈某的妻子刘某正在家门口的村道上晒谷子,此时同村村民黄某刚好牵牛经过,刘某因担心黄某牵牛路过会弄脏、踩坏自己晒的稻谷,让黄某绕道,黄某觉得道路是公共的,且其他道路难走,不同意绕道,于是双方就在言语上发生了冲突,陈某在家中听闻后,从家中出来与黄某争论,期间刘某回屋干活。后刘某听到邻居呐喊:陈某摔倒在路旁田里,陈某经过紧急医治无效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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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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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部门现场查勘,排除他杀。但陈某儿子陈大(化名)觉得黄某要对陈某的死负责,要求黄某按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黄某则觉得自己没有责任,不愿赔偿,双方因此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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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陈某是否是其自己摔倒?黄某是否及时发现和施救?刘某是否也有过错?责任如何划分?如何赔偿?

陈大觉得

自己母亲善意提醒,黄某自己有错,反而态度不好,还与其父母发生争吵,导致其父亲摔倒(甚至怀疑是被黄某推倒),而且没有及时施救,黄某应该负全部责任。

黄某则觉得

村道是公共道路,谁都可以通行,对方无权要求自己绕道,陈某本身患有高血压疾病,自己并没有将其推倒,没有肢体接触,是陈某自己摔倒的,而且当时没有继续和他争吵,已经走远了,并不知道陈某摔倒了,所以和其无关,要陈某自己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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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河田镇调解委员会听闻该起纠纷后,经当事人同意,联合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介入,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调查了解纠纷过程和当事人的诉求后,采取“背靠背”“从旁切入”等方式,往返于双方当事人家中,不断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数次的沟通,双方的情绪有所缓和,诉求也有了变化,于是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先就本案的法律适用条款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阐述: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即公平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在向双方当事人阐述相关法律知识后,调解员结合法理情,分别指出双方责任,向陈某的家属指出:

一是经过民警以及法医的调查、查验,排除了他杀,陈某自身存在高血压,因情绪激动导致血压升高,进而摔倒造成死亡;

二是村道是公共通道,刘某在村道上晒谷子,并与人发生口角,存在过错;

三是陈某听闻刘某与人吵架后,应劝双方和好,不应加入争吵,且自身患有高血压,应该知道要控制情绪,也存在过错;

四是黄某背对着陈某,已经走远,未发现陈某摔倒;

五是黄某本身家庭经济困难。

接着,调解员又向黄某指出:虽然对方存在过错,但也不应与人争吵,应好好与人协商,互相谅解,采取和谐的方式解决;另外,也要体谅对方家属失去亲人的心情,表达适当的歉意。

最终在调解员的反复劝导下,双方都有了明确态度,积极参与调解,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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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陈某家属体谅黄某家庭经济困难,双方同意由黄某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陈某家属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陈某家属不再就陈某死亡一事向黄某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双方同意终结纠纷。

后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均履行了协议约定,并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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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本案的焦点主要是双方责任划分和是否赔偿问题,调解员结合民警的调查情况以及法医查验情况,首先确定死者的死因,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适用,指出双方责任,从人道主义补偿角度调解纠纷,结合法理情,采取“背靠背”“从旁切入”和“面对面”等调解方式,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退让,最终这起死亡赔偿纠纷成功化解。

供稿:长汀县司法局

检查:罗爱萍

审核:陈德荣 谢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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