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的有限公司資產等同於老闆的資產嗎?

葉鏘鏘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資產不等於老闆個人財產,具體理由如下:

 

1、依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隻有一個股東的公司,既然是公司,那麼所有公司法人都具有法律上的擬製人格,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公司資產與老闆的個人財產是分開的,假若一人公司資不抵債,公司對外也只需承擔有限責任,老闆本人對公司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2、但是,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老闆)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公司老闆(法定代表人)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在公司捲入民事訴訟或仲裁的情況下,一人有限公司資產獨立於股東(老闆)財產的證明責任由該股東承擔,若證明不了,則公司股東(老闆)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深圳刑事律師蘇明飛


我是律師,我來回答你這個問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仍然是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股東只有一個人(包括公司等法人),因此這種類型的公司稱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類公司在營業執照中會標明自然人獨資字樣。

由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因此,他當然具有公司的一般性,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當然有別於股東的個人財產,也就是和股東的個人財產是獨立的。因此,雖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人,但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資產並不能等同於老闆也就是股東的財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需獨立承擔責任。

但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著特殊的責任承擔方式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了像公司一樣獨立承擔責任外,同時它還有獨特的責任承擔方式。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下面舉例說明:

馬總個人獨資成立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巴里巴馬有限公司,巴里巴馬有限公司和光明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合同到期後,巴里巴馬公司拖欠光明公司貨款,於是光明公司把馬總和巴里巴馬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馬總和巴里巴馬公司一同支付貨款(也就是連帶責任),如果馬總不能證明其財產獨立於巴里巴馬公司,那麼光明公司的訴訟請求就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從上述例子以及公司法的規定中可以看出,一人有限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財產的證明責任由該股東承擔,這就是舉證責任倒置。

總之,一人有限公司資產並不等同於公司股東資產,但是,股東財產獨立於一人有限公司財產的證明責任由股東承擔,否則,該股東將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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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律在金陵


首先非常感謝在這裡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不等同。

公司的產生脫離了個人屬性,使公司能夠長久的生存下去,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也使公司在管理上更加的專業化。而一人有限公司也是公司,因此具有同等的專業色彩。如果把公司的資產與老闆的資產等同,當公司經營不善產生債務時,本可以申請破產保護的優勢將不復存在,個人財產將面臨鉅額賠償。  一人有限公司全國範圍內一個自然人只能成立一家,它獨立於個人,獨立於個體工商戶,獨立於合夥企業的原因,就是因為生產經營不在只限於家庭小作坊式的小打小鬧,更趨於團體作戰,服務的企業也更加具有規模,同時可以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越來越多的專業人士匯聚到一起,資金鍊的龐大,共享者的增多,債權人的出現,風險的不確定性,客觀上也不允許兩項資產的等同。你責任的對象不僅僅是自己,還有更多的利益相關者。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性:”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頒佈,確定了中國企業進入了”寬進嚴出“的時代,全民創業的風潮紅紅火火。一人有限公司與其他有限公司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由於股東只有一個,不存在其他股東的監督,所以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中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以第三方監督的方式規範企業的行為。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個人利益出發,還是出於保護其他利益相關者,法律都不允許一人有限公司與老闆的資產等同,即然法律不允許,如果老闆個人行為等同了,那就是“違法行為”。




羽月說財


題主所說的老闆應該是指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吧。根據《公司法》第57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就是隻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它的特點就是出資人,也就是股東只有一個。即使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是公司,具有公司的基本特徵,其中就包括具有獨立性。獨立財產和獨立責任是現代公司的核心制度。公司的財產主要是由股東出資構成,但是當股東一經出資給公司,這部分財產即歸公司所有,與股東個人沒有任何關係。公司財產是公司的,股東財產是股東個人的。二者是相分離的,不能混同。



法學磚家馬老師


不等同。

公司的產生脫離了個人屬性,使公司能夠長久的生存下去,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也使公司在管理上更加的專業化。而一人有限公司也是公司,因此具有同等的專業色彩。如果把公司的資產與老闆的資產等同,當公司經營不善產生債務時,本可以申請破產保護的優勢將不復存在,個人財產將面臨鉅額賠償。  一人有限公司全國範圍內一個自然人只能成立一家,它獨立於個人,獨立於個體工商戶,獨立於合夥企業的原因,就是因為生產經營不在只限於家庭小作坊式的小打小鬧,更趨於團體作戰,服務的企業也更加具有規模,同時可以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越來越多的專業人士匯聚到一起,資金鍊的龐大,共享者的增多,債權人的出現,風險的不確定性,客觀上也不允許兩項資產的等同。你責任的對象不僅僅是自己,還有更多的利益相關者。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性:”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頒佈,確定了中國企業進入了”寬進嚴出“的時代,全民創業的風潮紅紅火火。一人有限公司與其他有限公司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由於股東只有一個,不存在其他股東的監督,所以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中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以第三方監督的方式規範企業的行為。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個人利益出發,還是出於保護其他利益相關者,法律都不允許一人有限公司與老闆的資產等同,即然法律不允許,如果老闆個人行為等同了,那就是“違法行為”。


金資貂蟬


回答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沒有必要長篇大論引經據典贅述,要從法律角度和實質角度兩個方面講。(1)從法律角度講,一人有限公司資產不同於老闆資產。《公司法》裡有一句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資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實際運營中,一人有限公司資產就是老闆個人資產。道理很簡單,股東只有老闆一個人,平時有關方面(如公司債主)監管不細,老闆擁有對公司的一切管理權,只要不是用作抵押的資產,老闆可以隨意處置。


渤海新人


不屬於;公司的資產和股東資產是完全分開的;但是公司的收益是屬於個人股東的;


一般公司的股東,就是公司的老闆,享有公司的管理權和股東的權利;但從法律角度講,公司的運營者和股東只分開的;股東可以對運營者基金激勵和約束,但股東和老闆不能混為一談;


從實際運營意義來說,一人的有限公司,其實就是全部屬於個人的,因為公司老闆即股東,公司決策全一個人說了算;本著實質重於形式的情況下,也是可以理解成公司資產是屬於個人。


希望能幫到你


拉瑞


不等於老闆的資產。公司是法人,是獨立的市場參與者。公司的資產來源於股東投入的股權和以公司名義所借貸的資產。股東僅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老闆是自然人,公司是法人。一人獨資公司和其老闆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


東方經濟學原理


1、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權,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使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還是分離的。公司財產是公司的財產,股東財產是股東財產。

  2、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混合在一起,無法區分的,股東個人也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叫“揭開公司的面紗”或者“公司人格否認”規則。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找米下鍋啊


1 獨資公司,公司的淨資產歸屬於老闆的財產;

2 但公司是法人,資產與投資人分離,老闆不能為經營以外的目的任意處分公司財產,

3 公司純利潤,通過分紅可以變成老闆自由支配的財產,否則是公司的資產,只有在企業終止後,老闆才能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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