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理思維必不可少

四大注意:民商事審判工作要樹立正確的審判理念,必用法理思維去理解

民商事審判工作要樹立正確的審判理念。注意辯證理解並準確把握契約自由、平等保護、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審判基本原則;注意樹立請求權基礎思維、邏輯和價值相一致思維、同案同判思維,通過檢索類案、參考指導案例等方式統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注意處理好民商事審判與行政監管的關係,通過穿透式審判思維,查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探求真實法律關係;特別注意外觀主義系民商法上的學理概括,並非現行法律規定的原則,現行法律只是規定了體現外觀主義的具體規則,如《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善意取得,《合同法》第49條、《民法總則》第172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越權代表,審判實務中應當依據有關具體法律規則進行判斷,類推適用亦應當以法律規則設定的情形、條件為基礎。從現行法律規則看,外觀主義是為保護交易安全設置的例外規定,一般適用於因合理信賴權利外觀或意思表示外觀的交易行為。實際權利人與名義權利人的關係,應注重財產的實質歸屬,而不單純地取決於公示外觀。總之,審判實務中要準確把握外觀主義的適用邊界,避免泛化和濫用。(節選自《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民法總則適用的法律銜接:法律衝突需要法理思維去解決    

會議認為,民法總則施行後至民法典施行前,擬編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訂的物權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編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證券法、信託法、保險法、票據法等民商事特別法,均可能存在與民法總則規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立法法》第92條、《民法總則》第11條等規定,綜合考慮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規則,依法處理好民法總則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問題,主要是處理好與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的關係。

1.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係及其適用

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民事責任等具體內容還需要在編撰民法典各分編時作進一步統籌,系統整合。因民法總則施行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在此之前,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據民法總則制定了關於訴訟時效問題的司法解釋,而原依據民法通則制定的關於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只要與民法總則不衝突,仍可適用。

2.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的關係及其適用

根據民法典編撰工作“兩步走”的安排,民法總則施行後,目前正在進行民法典的合同編、物權編等各分編的編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後,合同法不再保留。在這之前,因民法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的糾紛,原則上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民法總則施行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的糾紛,如果合同法“總則”對此的規定與民法總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3.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係及其適用

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係,是一般法與商事特別法的關係。民法總則第三章“法人”第一節“一般規定”和第二節“營利法人”基本上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提煉的,二者的精神大體一致。因此,涉及民法總則這一部分的內容,規定一致的,適用民法總則或者公司法皆可;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民法總則》第11條有關“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原則上應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但應當注意也有例外情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就同一事項,民法總則制定時有意修正公司法有關條款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二是民法總則在公司法規定基礎上增加了新內容的,如《公司法》第22條第2款就公司決議的撤銷問題進行了規定,《民法總則》第85條在該條基礎上增加規定:“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此時,也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4.民法總則的時間效力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民法總則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故只能適用於施行後發生的法律事實;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其行為延續至民法總則施行後的,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雖然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但當時的法律對此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有規定的,例如,對於虛偽意思表示、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合同法均無規定,發生糾紛後,基於“法官不得拒絕裁判”規則,可以將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作為裁判依據。又如,民法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據當時的法律應當認定無效,而根據民法總則應當認定有效或者可撤銷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在民法總則無溯及力的場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進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內容不具體、不明確的,如關於無權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認時的法律後果,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規定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對民事責任的性質和方式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對此有明確且詳細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可以在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參考。

(節選自《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中國正面臨百年鉅變,為了適用急劇變化的社會,中國政府在法律上作出了積極回應。但是,作為法律人,如何在急劇變化的法律變革中,針對具體的案件尋找到“最佳的法律”去適用具體的案件,這要求法律人不但要對新法與舊法有了解,而且還需要有精深的法理思維和運用法律思維的能力。那些鼓吹法官是“法律搬運工”的人要清醒了,如果還不學習,您裁判的案件很有可能會被上訴並推翻;那些沉迷於遇到案件臨時翻法條的律師們,你們將無法適應社會變革帶來的新案件。

法律學習,首先是法律知識的學習;其次是法律思維的學習;最後是法理思維範式的形成。不懂法理者難於立足於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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