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快遞被燒了,該怎麼辦?

雙十一快遞被燒了,該怎麼辦?
雙十一快遞被燒了,該怎麼辦?

有網友說:這種事情每年都會發生...

雙十一快遞被燒了,該怎麼辦?

問題:雙十一快遞被燒了,該找誰賠償?

來源:房山法院 作者 張麗婷,僅供普法參考

火災發生後,買方可以要求賣家退款或者補發貨物等彌補損失,賣家在承擔責任後雖可向快遞公司索賠,但快遞公司主張依據快運單上的“保價條款”對賣家進行賠償,而依據“保價條款”確定的賠償金額並往往不能彌補賣家的實際損失,那麼賣家的損失快遞公司應該如何賠償呢?

案例一

案情回放


A公司委託B快遞公司運輸消防器材並簽署託運單,在運輸過程中車輛著火,消防器材全部被燒燬。後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B快遞公司賠償全部損失292500元。B快遞公司辯稱,A公司保價聲明價值為2000元並支付了保價費,應按貨物聲明價值賠償,超出2000元的部分應由A公司自己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託運單背面第9條明確約定,如果聲明瞭保價,最高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且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託運人簽訂處簽字確認,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法院判決B快遞公司按照保價條款的約定賠償A公司2000元。

法官提示


賣家與物流公司簽訂託運單,雙方系運輸合同關係,在託運單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為合法有效,雙方應恪守履行。寄件人選擇保價並支付保價費,應按照保價條款的約定進行賠償,該類條款一般都限定實際賠償額不得超過貨物的聲明價值。因此,賣家在郵寄價值較大或貴重物品時,應該如實上報貨物的保價聲明價值,避免因保價聲明價值遠低於實際價值而導致自身利益受損。

案例二

案情回放


C公司委託D快遞公司運輸貨物並簽署託運單,後因快遞運輸車失火造成貨物毀損,C公司認為火災發生的原因並非由於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等承運人可免責的事由造成,並且未保價快件的賠償條款系格式條款,應屬無效,請求法院判令D快遞公司賠償全部損失183680元。D快遞公司辯稱,C公司未對貨物進行保價,應按照託運單上未保價快件的賠償約定進行賠償,即未保價快件賠償限額為資費的五倍,但最高不超過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依據《合同法》第31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數額有約定的要從其約定。未保價快件的賠償條款雖是格式條款,但上述款項明以專欄形式印刷於託運單正面中間部分,均以黑體加粗字予以明示,具有醒目的警示作用,D快遞公司已經盡到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且C公司指派本公司專門辦理快件業務的工作人員郵寄貨物,應該知曉保價條款的內容,其在“請仔細閱讀背面運輸條款,您的簽名意味著您已理解並接受條款內容”項下的簽名證明C公司知曉並同意該條款,故該條款對C公司具有約束力,判決D快遞公司賠償C公司500元。

法官提示


未保價快件的賠償條款是格式條款,其效力需要結合該條款在託運單上的呈現形式、寄件人是否知曉並同意等綜合認定,同時賣家長期辦理快件業務,應該知曉快運單上保價條款的內容,簽字前要仔細閱讀,避免因“盲目”簽字而損害自身利益。

託運單是賣家與快遞公司之間的“運輸合同”,賣家長期辦理快件業務,應該瞭解快運單的內容,熟悉法律的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轉自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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