瀍河法院执结一起姓名权侵权案,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3000元并登报

近日,瀍河法院执结一起姓名权侵权案,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名誉权3000元,并向申请人登报致歉。

2012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洛阳某学校开办了一家传播有限公司,当时申请人张某某系学校财务人员。同年12月,被执行人派申请人张某某为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并指派申请人担任公司办税员。申请人便成为公司在税务局税务账目手续的会计人员,后,申请人将2013年6月底之前的所有账目报表办理完毕,同年8月,申请人因故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1个月),无法担任公司会计人员。被执行人对此十分清楚,但一直未将申请人的名字从税务局办税手续中去除。

2018年1月,申请人到其他单位应聘会计时被告知无法被录用。导致申请人对外名义上是公司的办税员,无法到其他单位任会计职务,造成申请人长期失业找不到工作,失去生活来源,四处流浪。给申请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至今申请人仍被列为失信财务人员。

2015年6月10日,被执行人违法将公司注销。申请人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被执行人在申请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时,未及时变更和去除申请人在公司的税务手续,对申请人造成了侵权。最终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名誉权3000元,并在国家级报纸上给予刊登道歉声明。目前,两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执结。(王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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