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邪】廣州一男子在醫院以WIFI熱點傳播邪教獲刑

2019年5月31日,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閻某傑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被告人閻某傑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於7月30日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

閻某傑,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科華街。

2016年10月14日因傳播邪教宣傳資料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天。

因本案於2018年7月2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

2018年7月23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閻某傑在廣州市中山二路中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三樓,通過隨身攜帶的4臺手機打開手機“中國XX”WIFI熱點,讓周圍的人連接進入其設定的“XX熱點”頁面,向他人宣傳“法輪功”信息。

經群眾舉報,被告人閻某傑被醫院值班人員當場人贓並獲,民警從被告人閻某傑隨身攜帶的黑色掛包內繳獲手機4臺及錢包1個,錢包內有10元面額人民幣5張、5元面額人民幣22張,均印有邪教宣傳語句。

後民警在嫌疑人閻某傑居住的廣州市天河區科華街住址查獲“李洪志”人像1張、“法輪功”宣傳資料1份,4臺手機中提取出的799個文件,均屬於“法輪功”組織內部傳教煽動宣傳品。

另查明,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閻某傑因在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路381號附近向自行車車籃投放“法輪功”宣傳資料,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處以行政拘留10天。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荔灣區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閻某傑無視國家法律,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以懲處。

經查,從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繳獲的“法輪功”資料等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閻某傑曾因向自行車車籃投放“法輪功”宣傳資料於2016年10月14日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後二年內,再次利用無線通訊信息網絡傳播“法輪功”,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規定“曾因從事邪教活動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的情形。

同時從被告人閻某傑手機提取的779個文件,亦符合司法解釋第二條第十二項規定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情形中的數量標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第(十二)項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延伸閱讀

2017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第二條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2.編髮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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