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繳納社保,給大部分人繳,一小部分人不繳,這做法對嗎?

你說西瓜大不大


這種情況很明顯是不合理的。


為職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應盡的職責。《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中也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社會保險,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規定承擔社會保險費。

職工應當一視同仁,但是有一些特殊情況還需要明確。

第一,勞務派遣職工。勞務派遣職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崗位上使用,但是應當由用人單位和承擔參保責任。不過勞務派遣職工應當有勞務派遣單位參保,而不是有用人單位參保。

但是一些勞務派遣公司確實不規範,經常晚給職工參保或者不給職工參保,甚至在異地給職工參保。這些都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


但是對於用人單位來講,就會存在著正式職工和勞務派遣職工的待遇區別,這也是很現實的問題。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一週工作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屬於非全日制用工。他們可以不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口頭約定。但是要按照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待遇,可以不用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和生育保險,但是必須繳納工傷保險。

第三,主動申請不繳納社保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遇到這樣的情況也很無奈,有的勞動者確實在其他單位或者外地繳納社保,也有的人是自己繳納靈活就業人員保險。

職工不能存在兩份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因此是不可以重複繳費的。如果是因為異地繳費信息溝通不及時導致,在最終進行養老金合併時依然會對重複繳費時間段進行清退。

如果職工沒有社保關係,單純是為了多拿一點工資待遇。用人單位可要小心了。由於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繳納社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協商是無效的。勞動者如果事後反悔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的話,勞動監察部門一定會支持勞動者。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僅要補繳社保、承擔滯納金。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而提出辭職的話,用了單位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


社會保險法賦予了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職工社會保險個人部分的權利,但同時要求用人單位也要履行30天內給職工繳納社保的義務。

所以,不給職工繳納社保確實是不行的,勞動者遇到這樣的事情,可以選擇合適的機會向勞動監察部門維權。


暖心人社


公司(企業)只要是使用勞動者,都要依《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無條件的要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履行勞動合同的簽訂,否則企業就涉嫌違法。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無論社會組織或個人,依法治國是全體公民的應盡的義務。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國家已納入法制軌道,他們的權益和保障,應受到法律保護,在使用勞動者,要公平公正對待,不可採不平等事態的發生。

至於本人提問到,公司繳納社保,給大部分繳納,一小部分人不給繳納。如事實成立的話,屬典型的涉嫌違法違規操作行為,用人單位應當立即糾正,給勞動者一個說法。

以上就提問題答,個人之解,可否供參考。


13037813


說起來這作法肯定不對,但大多數人都辦了社保,不給少數人辦,其中必有原因。如果這原因合理,自然沒的說,如果不合理,企業是要承擔後果的。所以企業一定要按有關法律辦事才好。


長金老者


不是“合不合理“、“對不對”的問題,而是違法問題。違反《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相關法條規定。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為何不給一小部分繳納,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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