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快递”寄送机关公文,违法!

7月18日,徐某对本市宁河区某部门5月21日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达方式不服,向宁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宁河区司法局发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的《政府信息补正告知书》属于国家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径送达,但其违背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XX快递(民营企业)到付方式送达,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本着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多元解决矛盾纠纷的原则,宁河区司法局积极沟通协调,通过行政机关及时的自我纠错和复议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最终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结案。


此案审理过程中,复议工作人员就通过XX快递等民营企业寄递公文是否违法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经查询相关法律依据和检索相关裁判文书案例,具有寄递国家公文资质的企业只有邮政EMS,使用除邮政EMS以外的任何一家民营快递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都是违法的。
【相关案例】
A2019年初,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收到了一封来自河北省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因其举报事项未得到答复,请求确认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不作为,并要求兰州市市场监管局限期答复。该案中,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处理举报投诉及时有效,且多次对该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了调查,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做出了答复,但因通过XX快递(民营企业)邮寄答复书的行为违法,被复议机关要求限期内重新送达。
B2016年,贾某投诉青岛市黄岛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中,青岛市黄岛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通过XX快递(民营企业)送达当事人,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的规定,故法院确认其以民营快递方式邮寄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法规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3. 国家邮政局《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上述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均为国家机关公文。即包括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公文,也包括国家机关因履行公务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公文。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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