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航海条例》及其影响

航海条例(The Navigation Acts),或者更准确的说贸易与航海条例(The Acts of Trade and Navigation)体系是英国所颁布的一系列法案,英国颁布这些法案旨在发展、促进和规范在其他国家和英国自己的殖民地之间的英国商船、航运和商业贸易,同时这些法案也限制外国人与英国殖民地进行贸易。

英国第一个航海条例的颁布的主要直接原因是随着荷兰独立战争(八十年战争,Dutch War of Independence,Eighty Years' War)结束,随之而来西班牙解除了对荷兰的贸易禁运,而这导致荷兰的海上商业优势的确立,这导致英国对外贸易的严重恶化。虽然有一些先例,但一般来说这一系列法案中最早的一个法案是1651年英吉利共和国颁布法案,而这一法案随着斯图亚特王朝复辟而被取消,但在1660年恢复,并通过1663年、1673年和1696年的法案得以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在上述这些法案的基础上,英国在18世纪时对航海条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修改与变动。综合而言,航海条例是一种重商主义,也就是所谓经济民族主义政策。根据这一政策,一般来说,禁止外国商船进入英国及英国殖民地港口;英国商船(包括东印度公司商船)雇佣的水手至少有四分之三是英国人或者英国殖民地人;这一法案还禁止英国殖民地向英国以外的国家(包括殖民地)出口规定的商品,并规定殖民地进口产品只能从英国进口。《航海条例》是英国近两百年的对外贸易的基础,但随着自由贸易理论的发展和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被接受(尤其是在英国),这一系列法案最终在1849年被废止。总体来说,航海条例的实施,对于整个国际体系,英国、荷兰以及英属北美殖民地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不过不论影响如何,英国通过航海条例的确实现了自己的目的,使英国获得了海外贸易竞争上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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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德兰局势(1621-1628)(来源:Wikipedia,下同)

英国《航海条例》及其影响

1648年西班牙与联省共和国(荷兰)代表达成同意荷兰独立的《闵斯特和约》(《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一部分)


英国早期法律实践中涉及到的有关航海条例条款的规定


实际上航海条例的很多条款在英国历史上在某些地区或者某些方面就已经实行过,只有道1651年以后才全面实施。1381年英国金雀花王朝理查二世(Richard II)通过的法律就曾规定“只有国王臣民的商船才能进口或出口货物”。1498年都铎王朝亨利七世(Henry VII)授予的特许权规定殖民地只能与英国进行贸易;而亨利八世(Henry VIII)则通过法令规定商船必须是英国制造,并且多数水手必须生于英国;而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时期的立法也有相关规定。


英国《航海条例》及其影响

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理查二世(Richard II,Richard of Bordeaux)

英国《航海条例》及其影响

英国都铎王朝第一位国王亨利七世(Henry VII)

英国《航海条例》及其影响

英国都铎王朝亨利八世(Henry VIII)

英国《航海条例》及其影响

英国都铎王朝最后一任国王伊丽莎白一世女王(Elizabeth I)


着英国海外殖民地的建立,英国逐渐发展出一整套独特的殖民政策,航海条例的原则也主要体现在这种殖民政策中。例如斯图亚特王朝查理一世(Charles I)与查理二世(Charles II)统治时期授予伦敦与普利茅茨公司(London and Plymouth Company)的章程以及其他诸多皇家授权;以及英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利可图的规范殖民地出口的早期烟草贸易制度。事实上,早在1641年时就有一些英国商人敦促议会通过法案将这些规则变为正式法律,英国长期议会(Long Parliament)曾通过一系列法案,而这些法案为后来英国实施的航海条例奠定了基础。


英国《航海条例》及其影响

英国斯图亚特王朝查理一世(Charles I)


1651年航海条例


第一个航海条例是在克伦威尔时期的残缺议会(Rump Parliament)于1651年10月9日通过的,是英国派往荷兰寻求建立政治联盟的外交使团任务失败的反应。当时英国提议英国与荷兰瓜分所有西班牙与葡萄牙的海外领地,英国占领美洲,而荷兰占领非洲和亚洲,但荷兰刚刚结束与西班牙的战争,并已经占领了亚洲多数葡萄牙的殖民地,因此荷兰对英国这一提议不感兴趣,并提出了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以取代建立政治联盟的设想,这是英国人无法接受的,因为在自由贸易环境中,英国人是竞争不过荷兰人的,所以荷兰这一提议被英国人认为是对英国人的侮辱。

这一航海条例名为《增加航运与鼓励航海法案(An Act for increase of Shipping, and Encouragement of the Navigation of this Nation)》,这一法案授权英吉利共和国政府规范英国的国际贸易以及与其殖民地的贸易,从而加强了英国的贸易与渔业只能有英国船只进行的这一英国一贯坚持的原则。具体来说,(1)这一法案禁止外国船只从亚洲、非洲或者美洲将货物运往英国及其殖民地;只有英国船主所有、船长以及多数水手是英国人的船只才允许。(2)允许欧洲其他国家的船只进口自己的产品,但是禁止外国船只从欧洲范围内的其他国家向英国运输货物。(3)禁止外国船只进出口腌鱼,携带鱼类和商品的外国船只将受到惩罚。(4)违反这一律令的船只及其运载的货物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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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共和国时期领导人与护国主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


事实上,这一法案主要针对的是荷兰,因为当时荷兰控制了欧洲大部分国际贸易,尤其是控制了英国绝大多数沿海航运,这一法案将荷兰人排除在所有与英国有关的直接贸易之外。这一法案是第一次英荷战争的导火索(虽然还有其他原因),而1653年英国海军在波特兰战役(Battles of Portland)、加巴德战役(Battles of Gabbard)以及舍维宁战役(Battles of Scheveningen)的胜利表明了英国海军在英国附近海域的统治地位,但是在世界范围来看,荷兰人仍然占主导地位,并且能够将英国逐出在波罗的海和地中海,也就是说第一次英荷战争中,英荷双方都不能击败对方,处于一种僵局之中1654年的《维斯特敏斯特条约》结束了双方的僵局。荷兰默认了1651年的航海条例,但是这一条例对荷兰的贸易影响很小,也就是说这一法案并没有达成英国人的目的,只是荷兰人的默认给予了英国人有限的慰藉。换句话说,虽然荷兰人默认了1651年的航海条例,但是却不能挽回英国海外贸易的恶化。例如,荷兰与英属北美殖民地和西印度群岛还在进行兴盛的“走私”贸易,之所以会这样,原因就在于英属殖民地人偏爱荷兰商品,并且与荷兰人的交易中获利更多。而荷兰的新荷兰殖民地(即纽约)通过殖民地之间的贸易则绕过了1651年航海条例的限制,从而使得荷兰与弗吉尼亚殖民地的烟草贸易得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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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英荷战争(1652-1654)期间英荷两国战斗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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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维宁战役(Battles of Scheveningen)


1660年航海条例


与其他所有共和国与护国主时期的法律一样,1651年的航海条例被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查理二世宣布为无效,但是由于这一法案的好处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所以议会很快通过了新的法案,扩大了航海条例适用的范围。这一新的法案就是1660年航海法案,即《鼓励与提高航运与航海法案(An Act for the Encourageing and increasing of Shipping and Navigation,1660年9月13日通过,1661年7月27日确认)》这一法案扩大、加强了克伦威尔时期通过的1651年航海条例中的禁令,殖民地进出口被限制为只能由“真正而无欺诈的属于英国人民的……或由英国建造并属于”任何英国的船只进行。除此以外,船上的水手至少四分之三为英国人,而非简单多数;而且船长需要缴纳保证金,以确保违反禁令,并可以在抵达时收回保证金。而不遵守这一禁令的处罚则是没收船只与货物。这一法案最初只规定了七种只能在殖民地种植的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商品,包括糖、烟草、棉花、靛蓝、生姜、黄颜木(可以提炼黄色染料)以及其他染色木料。而其他只能从殖民地运到英国或其他英国殖民地的商品则是在之后的航海条例中逐渐添加的,例如1672年可可豆被添加进这一清单中。另外,这一法案禁止外国人在英国及其殖民地进行贸易行为。

1660年航海条例通过后,英国议会随之通过了1660年《海关法》,这一法案规定了政府征收关税的方式,以及王室开支的补贴(管理费和手续费)。共和国及克伦威尔时期下建立的收税行为得以重新恢复并重新获得授权。1662年《海关法》则进一步收紧了政策,并着重重新定义了1660年航海条例中所说的“英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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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斯图亚特王朝查理二世(Charles II)


1663年航海条例


1663年7月27日,英国议会通过了1663年航海条例,即《鼓励贸易法(An Act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Trade)》。根据这一法案,所有运往英属北美殖民地和其他殖民地的欧洲货物必须通过英国转运。具体来说货物将在英国卸船、检查、批准、付关税,然后才能再次装船运往目的地;而这种贸易必须使用英国船只或者英国殖民地船只进行。另外,进口的在1660年航海条例的清单上的商品(例如烟草和棉花)在运往其他国家之前必须先在英国卸货、缴税。这一法案的商业目的是使英国成为所有欧洲商品运往殖民地的主要目的地,并防止殖民地建立独立的进口贸易体系。这一法案导致运往殖民地的商品的运输时间和成本增加,从而导致殖民地人的购买成本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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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英荷战争中的主要战斗地点(1665-1667)


1670年英国通过了一项加强殖民贸易的立法,即1670年通过的《烟草种植和种植园贸易法(Tobacco Planting and Plantation Trade Act)》。该法案规定,在规定的清单上的商品如果没有担保或者海关证明而运往英国以外的国家,或者在除英国以外的任何港口卸下清单上的这些货物,则对船只及其货物处以没收罚款的惩罚。除此之外,英属北美殖民地的总督要每年向伦敦海关报告在殖民地装载所有商品的所有船舶的清单,以及所有债券清单。这些法案特别针对荷兰的方面很快就在短时间内展示了其威力,这导致了第二次英荷战争。在第二次英荷战争期间,英国放弃了波罗的海贸易,并允许外国船只进入英国及其殖民地贸易。在这场对英国来说是灾难性的战争结束后,荷兰人获得了将德国内陆生产的商品运往英国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只要没有在英国控制的领海中被英国皇家海军所捕获,这或多或少的赋予了荷兰不受阻碍的进行“走私”的自由。而第三次英荷战争后签订的《维斯特敏斯特条约(1674)》则再次确认了这些规定


英国《航海条例》及其影响

结束第三次英荷战争(1672-1674)的特塞尔海战


1673年航海条例


1673年英国通过了被称为1672年航海条例的《鼓励格林兰和东岸贸易,以更好确保促进殖民地贸易法案(An Act for the incouragement of the Greeneland and Eastland Trades, and for the better secureing the Plantation Trade)》,以提高英国在北部捕鲸业(更准确的说是在斯匹次卑尔根岛)的能力和产量,同时提高英国在处于荷兰人和汉萨同盟贸易和商业优势支配下的北部波罗的海和北海贸易的能力,除此之外,这一法案还弥补了殖民地间贸易导致的禁令清单商品贸易中的重大漏洞。

(1)为了促进捕鲸业的发展,以便获得鲸油与鲸骨,1673年法案放宽了1660年法案对英国船的外国水手的限制,允许最多一半船员为外国人,并取消了未来十年的对捕鲸业的关税;同时这一法案也允许外国人通过英国商船参与向英国输入这些货物,从事捕鲸业的殖民地船只和水手只需缴纳低关税,而外国船只则缴纳高关税。(2)为了促进当时由北海公司(Eastland Company)特许经营但却经营不善的北海贸易,这一法律向所有外国人和英国人开放了与瑞典、丹麦以及挪威的贸易;同时这一法案还允许任何英国人只要支付少量费用后成为被害公司成员,这是对北海公司的皇家特许权的致命打击。(3)为了更好保护英国的殖民地贸易,免于通过合法的殖民地间贸易导致大量禁令清单上的商品被间接交易到欧洲,这一法案规定如果没事先获得将货物运往英国所需的保证金,那么从殖民地出发时需要支付关税和费用。这一法案的目的是防止殖民地的货物运往其他殖民地,并随后被运往国外,从而绕过1660年航海条例的做法。1673年航海条例在英国航海条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就是在这一法律通过以后,英国才开始朝着系统地执行之前通过的一系列法令的方向走了一大步,这解决了因为债务危机而陷入困境的英国王室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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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


1696年航海条例


1696年通过的航海条例简称为1695年殖民贸易法,这一法案全称是《防止殖民贸易中的欺诈和滥用管制行为法案(An Act for preventing Frauds and regulating Abuses in the Plantation Trade)》,这一法案对殖民贸易做了新的限制,并且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行政规定,以巩固和加强先前通过的法案。

根据这一法案英国及其殖民地之间的相互贸易,只能由英国及其殖民地建造的,属于英国及其殖民地人的船只运输,而且船只的船长以及四分之三以上的水手都必须来自上述地区。为了推行这一改变,这一法案规定所有船只与船主都要注册,并且船只在被确认为英国建造前需要发誓船只不能属于外国人。而作为奖励的外国造的船只或者海军为了从殖民地进口海军物资的船只例外。船只的最后注册日期则被1697年船只注册罚所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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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年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授予伦敦和普利茅茨公司在北美建立殖民地的特许专营权


在这一法案实行之前,殖民地多数海关收缴和执法工作是有总督或总督任命的官员(一般被称为“海军军官”)来执行,但逃税、腐败和无视法律的行为屡见不鲜。而1696年的航海条例则要求所有现任总督和官员宣誓保证这一法案中的所有条款都能够“按照真正的意图和意思及时得到真诚的遵守”。而未来选任的总督在上任之前也要宣誓。为了加强殖民地海关官员的合规性,这一法案还要求所有现任以及未来的官员向英国海关专员提供安全保证金,以保证他们“真实而忠诚地履行职责”,也就是说,由英国财政部和海关专员任命殖民地海关官员。除此之外,这一法律还赋予了殖民地海关官员与英国海关官员相同的权力,这些权力包括登船搜查船只和仓库、装卸货物、没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根据该法案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由于殖民地对1660年法律要求保证的反对,1696年的航海条例规定在获得所要求的保证之前,禁止装载禁令清单上所列举的货物。法案后附有关于宣誓的特别指示,要求不受王室直接控制的殖民地总督提交要遵守的保证,这一关于宣誓的指示在1697年5月26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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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8年的北美


由于很多英国殖民地在这一法案颁布之前已经通过了自己的法律和任命,这一法案还包括了英国为了加强对这些殖民地的总体控制的内容。这一法案规定,英国殖民地所有与法院和财政有关的职位必须由英格兰、爱尔兰或殖民地土生土长的臣民担任。而殖民地当时和未来使用的所有法律、细则以及习惯,不论以何种方式与航海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向抵触,都将是非法和无效的。而通过特许状获得在美洲大陆的任何岛屿和土地的人及其继承人,除非获得英国国王的许可与同意,否则不能将这些土地与财产转让、出售或处置给英格兰、爱尔兰、威尔士等地人以外的人。但这一法案并没有提到殖民地出生的臣民将如何处理。


英国《航海条例》及其影响

历史上的法属西印度群岛

英国《航海条例》及其影响

历史上的英属西印度群岛


1733年英国国会通过《糖浆法案(Molasses Act)》对从法属西印度群岛进口到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糖征收高关税,从而迫使殖民地只能从英属西印度群岛购买更昂贵的糖。虽然英国通过这一法案是为了打击走私,但事实上却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引发了广泛的反对与唾弃,这就进一步导致了北美独立。而这一法案原定于1763年到期,但1764年英国将这一法案更新为《糖税法(Sugar Act)》,这导致英属北美殖民地的进一步动荡。


英国《航海条例》及其影响

重商主义理论下的大西洋三角贸易


总体而言,航海条例是建立在重商主义经济理论基础之上的。重商主义认为通过限制殖民地贸易,让殖民地只能与母国贸易,而非自由贸易才会增加财富。而19世纪中期,随着自由贸易理论的流行,英国于1849年废除了航海条例和《谷物法》,航海条例系统至此结束。但航海条例对英国、对英属北美殖民地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对英国来说:(1)英国的航运业得到了保护,从而使得英国航运业能够在没有外国竞争的情况下发展起来。这一法案通过严格限制荷兰船只参与英国海外贸易的能力从而使得英国航运业处于有利地位,从而帮助伦敦击败荷兰成为了英属北美殖民地商品的主要入境口岸。(2)重商主义的航海条例体系的实施的确帮助英国积聚了大量的财富。(3)强制要求商船船长以及四分之三以上的水手必须是英国人,这为英国皇家海军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这最终导致英国成为全球性超级大国,并一直将这一地位维持到20世纪中叶。也就是说,

这一系列法案最终实现了英国最初的目的,即保护与发展英国航运业与海外贸易,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英国的海军优势


英国《航海条例》及其影响

英国皇家海军标志


其次,航海条例最重要的一个副作用是引发了英国与英属北美殖民地严重的政治危机,从而与其他因素一起,酿成了北美革命,最终导致北美十三块殖民地脱离英国独立,未来的超级大国美国得以建立

。航海条例虽然将财富集聚到英国,但却引发了英属北美殖民地的不满——航海条例规定殖民地的所有进口商品必须通过英国购买或者有英国商人从英国转售到北美殖民地。事实上,英国航海条例的这种规定,对英属北美殖民地在经济上的影响,总体上来看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但是这一法案实施对不同群体的影响是不同的,会是一些人获益,而是另外一些人受损。这一法案所影响最大的群体是商人群体,而这一群体在政治上却是北美殖民地中最活跃的一个群体,这导致北美殖民地与英国之间的政治摩擦比经济方面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


英国《航海条例》及其影响

英属北美殖民地(1763-1775)

英国《航海条例》及其影响

1775年的英属北美十三块殖民地(红色)


因此,航海条例的推行的确打击了荷兰的海上马车夫的地位,使得英国航运业得以快速发展,并在此基础上英国得以大量集聚财富,并且为英国皇家海军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和船舶资源,从而为未来英国崛起为世界头号海上强国奠定基础。但航海条例的实施也使得英国与英属北美十三块殖民地之间的政治抵牾日益加深,从而埋下了未来北美独立的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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