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訴鄭州東站內設吸菸室”案庭審:惡意訴訟還是公益訴訟?

11月14日,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獲悉,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起訴鄭州東站內設吸菸室一案在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

鄭州東站一方在答辯意見中提到,殷清利是為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而起訴,有惡意訴訟之嫌,並請法院駁回殷清利的訴請。

此次庭審圍繞訴訟目的等四個焦點問題進行,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惡意訴訟還是公益訴訟?

上游新聞此前刊發的《律師起訴鄭州東站內設吸菸室 被告:法院怎麼判就怎麼執行》報道顯示,殷清利律師稱鄭州東站在候車大廳內設置四個吸菸室,吸菸室附近瀰漫著煙味,若不吸菸的旅客路過會產生不適。鄭州東站未提供相應的、保障旅客人身健康安全的服務,設置吸菸室違反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鄭州東站一方辯稱,殷清利是為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而提起訴訟,有惡意訴訟之嫌。

鄭州東站舉例稱殷清利的微博更新頻繁且善抓熱點,例如:對王思聰列入被執行人進行律師點評、抖出“公職人員玩弄多名女性豔照案”,這些都是在利用網絡媒體,增加自己的曝光率。從殷清利購買車票的時間推算,他是故意購買換乘車票到候車大廳進行拍照取證為起訴做準備,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轉乘”。殷清利通過多種形式宣傳起訴鄭州東站,已經博得了眾多群眾的眼球,達到了宣傳自己的目的。

鄭州東站稱,殷清利認為此案是公益訴訟。公益訴訟的主體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或是人民檢察院,殷清利不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

殷清利認為,自己維護過很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代理過多起引發輿論廣泛關注的案件。基於此,不至於要靠“起訴鄭州東站”來獲得知名度。此次訴訟的目的是為了達到“善法良治”,踐行法律工作者的社會責任。

殷清利認為,該案系其個人基於鐵路旅客身份發起的私益訴訟,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公益訴訟,但本案的訴訟具有一定的公益目的及意義。本案中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並不矛盾,存在相互包含的關係。

“律师诉郑州东站内设吸烟室”案庭审:恶意诉讼还是公益诉讼?

鄭州東站的答辯狀。受訪者供圖

“取消或拆除吸菸室”有無依據?

針對殷清利提出的“未提供相應的、保障旅客人身健康安全的服務”訴請,鄭州東站答辯稱,此案屬於“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該站按照合同約定,將殷清利從起運地點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未出現任何違約和侵權情況,殷清利的利益並沒有受損。殷清利要求該站取消四個吸菸室,沒有合同依據或法律依據,不屬於法院的審判權限。“取消、拆除”屬於行政範疇,應當向行政部門反映,不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屬於法院審理範圍。

對此,殷清利辯稱,車票背面寫著“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該規程第二條規定了承運的義務,包括“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環境和服務設施,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文明禮貌地旅客服務”。據此,設置的吸菸室雖偏,但在旅客就餐上樓的必經之處,這樣會導致站內環境質量降低,煙霧所特有的瀰漫性,不同程度地飄散、滲透到吸菸室外,影響旅客乘車環境成必然。

在說到“取消、拆除”時,殷清利認為吸菸室是違法建築,更該拆除。他說,鄭州東站於2012年9月交付投入使用,2017年10月設立吸菸室,這說明在鄭州東站竣工驗收時沒有吸菸室,可見其就是違法建築。

鄭州東站認為,殷清利可向相關行政部門提出舉報處理,對舉報處理不滿意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律师诉郑州东站内设吸烟室”案庭审:恶意诉讼还是公益诉讼?

鄭州東站在候車大廳內設置的吸菸室。受訪者供圖

菸民吸菸權和非菸民健康權孰輕孰重?

庭審時,鄭州東站著重強調設置吸菸室是為了便民。

鄭州東站答辯稱,該吸菸室是獨立的封閉空間,淨化裝置和安全設備齊全;吸菸室位置設置合理,並非在旅客必經的通道上;吸菸室的衛生有專人管理,至少每兩個小時清潔一次;設置吸菸室可防火,保護了所有旅客的人身安全;設置吸菸室,滿足了吸菸旅客的吸菸需求,維護了吸菸旅客的吸菸權益;設置吸菸室,保護了廣大非吸菸旅客的人身健康,避免了二手菸的危害。

鄭州東站稱,如果沒有設置吸菸室,將會出現大量的安全隱患,危及廣大旅客的安全和利益。

殷清利責認為,吸菸是吸菸者的自由和權利,但自由和權利從來都不是絕對的,更不是沒有邊界的。相對於室外公共場所,作為全國第二大站的鄭州東站,旅客人員眾多,流量大,相對封閉,在出現多種權益存在交叉衝突的情形下,旅客的生命權、健康權要高於吸菸者的吸菸權益,只有這樣才符合社會利益平衡的原則。

殷清利認為,近幾年來隨著公共場所及高鐵等交通工具禁菸工作已經取得極大成效,吸菸者已經具備較強的自覺性,鄭州東站在室內禁止場所內再設置吸菸室,起到了消極作用。

“律师诉郑州东站内设吸烟室”案庭审:恶意诉讼还是公益诉讼?

11月14日,“律師訴鄭州東站內設吸菸室”案在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受訪者供圖

部委《細則》和地方《條例》衝突還是互補?

殷清利在訴狀中說,設置吸菸室違反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鄭州東站答辯稱,《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規定: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飛機場的等候室和影劇院、體育館、大型商場應設置有明顯標誌的吸菸室。《細則》是衛生部制定的部門規章,《條例》是鄭州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兩者屬同一位階,不受生效時間的影響,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應。

鄭州東站認為,設置獨立吸菸室能夠隔斷兩種環境,更好的淨化非吸菸區的空氣,起到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文明的作用。因此《細則》和《條例》不存在衝突關係,而是互補關係。

殷清利答辯說,條例實施於1998年,細則實施於2011年。鄭州地方性法規制定時,國家對於公共場所禁菸的管理及法治體系均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從新法優於舊法、全國性法優於地方法等原則,勢必應該適用部門規章。鄭州東站所持設置吸菸室所具有積極作用的觀點,已經與當前生態環境、社會和諧治理及其他更廣泛意義群眾利益保護有所相悖。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上游新聞記者 牛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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