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8.7109万元!信阳法院成功拍卖两条大船

近日,淮滨县法院通过京东司法拍卖,成功拍出两艘干货船,豫信货12633成交价1073034元、豫信货11189成交价1614075元,共计2687109元,有效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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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信货1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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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5日,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下属淮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堆信用社)与被告熊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载明被告熊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5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5月15日,月利率为10.2‰,被告王某签订借款配偶承诺书。后原告与被告熊某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被告熊某以夫妻共同船舶为被告熊某的借款向原告提供抵押。合同签订生效后,被告熊某没有按约如期支付利息,已经构成违约。截止到2018年借款合同到期被告熊某仍然有950000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未归还。农商行于2018年5月将被告熊某起诉至淮滨县法院。

2018年6月19日,淮滨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熊某偿还欠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298256元。

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950000 元及未支付利息范围内对被告熊某、王某提供抵押的船舶(船舶名:豫信货12633)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熊某未能及时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依法对抵押船舶进行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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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信货1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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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被告姚某的丈夫闫某与原告淮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北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闫某向北城信用社借款100万元,期限到2018年11月13日止,利息月利率10‰,逾期偿还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被告姚某及其丈夫闫某又与淮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城信用社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上述借款由闫某所有的船舶作抵押担保。闫某因故死亡,所签借款合同未如期履行,截止2018年9月4日,该笔贷款下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312037.67元尚未偿还。2018年10月8日,农商行将姚某起诉至淮滨县法院。

2018年12月,淮滨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姚某偿还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312037.67元;逾期不付,将依法拍卖抵押船舶,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被告姚某未能及时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依法对抵押船舶进行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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