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你可以不懂電影、不懂音樂、不懂藝術,卻不能不懂點法律知識,在關鍵時刻它能幫上你,避免自身權益受到損害。
《身邊的法律》
微社區e家通夢緣南洲推出《身邊的法律》專欄,將不定期講述發生在大家生活當中的法律案件, 由律師展開專業分析並支招,大家一起來學法、普法、懂法。
若各位街坊有法律問題想要向律師諮詢,可以聯繫到所屬的社區居委,每週都會有專業律師在社區坐班,為你免費講解一些相關的法律內容。
本期案例
如何才能保證共有設施的權益呢?本期通過分享一個相關案例,分析涉及的法律條例,若遇到類似問題的市民可通過類似的方法,維護相關的利益。
案件內容
近日,海珠區A小區業主委員會前來諮詢法律意見,該小區的開發商在2017 年未經業主同意,擅自拆除了規劃備案中存在於商業出入口沿線至規劃道路邊線的花圃,清空為空地。業主們認為開發商在未徵得業主們的同意前提下,擅自拆除花圃,嚴重影響了該小區居民的生活質量。經業主們的授權,業主委員會提起了訴訟,並請社區法律顧問邱律師代理案件。
案件分析
1.小區內的共有設施權屬於誰?開發商是否有權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A小區內的花圃屬於共有設施,歸於小區業主共有,開發商未經授權無權處分。
2.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經查,A小區業委會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要求成立,並辦理了備案,是合法成立的組織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依法行使權利。
案件處理
小e瞭解到,在該小區業主委員會與被告開發商物權保護糾紛一案中,涉案標的物為一個花圃,難以估算其價格並計算業主們各自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因此,法院判決被告參照小區其他地方現存的花圃將涉案花圃恢復原狀。
【記者 衛靜雯】
通訊員 劉曉毅
業委會科技觀點:
依法解決業主大會召開難、業主委員會成立難。更要規範履職,信息公開可查、共有財產共管可查、共有用章共管可查、小區事務共同決議,才能尊重你每個業主的權力,也才能讓辛苦付出的業主不被誤解。鄰里互助互動,才有溫情熟人小區生活環境。業委會科技團隊,專注破解小區住宅物業治理難點,科技助力業主委員會辦公、物業服務、居委會管理。手機應用程序商店搜索“業委會”免費下載APP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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