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渣!濟南一校長強姦多名女生竟稱學生自願!二審判刑12年!


濟南市萊蕪區一所職業學校的校長呂某某,

色膽包天,在學校宿舍等地

多次對多名女學生實施強姦。

被一審判決之後他提出上訴,稱系學生自願。

警方在其辦公室和宿舍裡,

查獲多宗催情物、避孕套等物品。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做出終審判決:

以強姦罪判處該校長呂某某有期徒刑12年。

人渣!濟南一校長強姦多名女生竟稱學生自願!二審判刑12年!

校長強迫多名女學生多次發生關係

日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法院萊蕪區人民法院做出的一起強姦案進行宣判。此案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呂某某,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原萊蕪市某職業學校校長。

原審法院認定,2018年以來,呂某某利用其校長的特殊身份,通過電話、QQ等聯繫方式與未成年女學生小A(2002年出生)聯繫,以對其關心、發送淫穢信息等方式引誘或採取脅迫等手段多次與其在學校內發生性關係。

2017年9月以來,呂某某利用其校長的特殊身份,通過電話、QQ、微信等聯繫方式與未成年女學生小B(2001年)聯繫,以對其關心、發送淫穢信息、買日常用品等方式對王乙進行引誘或採取脅迫等手段在該學校內與其多次發生性關係。

2013下半年暑假開學後的一天上午,呂某某帶領女學生小C(1995年出生,時年18歲)到房幹村招生,當天中午呂某某以找地方吃飯為由,誘騙她至房幹村一家賓館,然後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小C發生性關係。之後至2014年,呂某某又在學校宿舍內,多次強行與小C發生性關係。

原審法院認為,呂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呂某某作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依法應從嚴懲處。今年7月,被告人呂某某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校長稱系男女各方自願

要求改判無罪


宣判後,原公訴機關未抗訴。原審被告人呂某某不服判決,稱系男女各方自願,於是提出上訴。其辯護人也以上述理由為其進行辯護,要求對呂某某改判無罪。

二審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呂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多次對被害人實施強姦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2018年以來,呂某某利用其擔任原萊蕪市校長的特殊身份,通過電話、QQ等聯繫方式與未成年女學生小A(女,16週歲)聯繫,以對其關心、發送淫穢信息等方式引誘或採取脅迫等手段多次與其在學校內發生性關係。

小A系原萊蕪市學生,她向法院陳述:呂某某校長獲得其手機號碼後經常給其打電話,從2018年2月2號新學期開學不久後,他說話口氣和話題就變了,經常在晚上九點多熄燈以後打電話,說一些讓其跟他好之類的話,其當時就很反感,不願跟他多說話。開學後校長還主動向其要了QQ號碼並加為好友。

校長曾在QQ上說,讓其與她好一類的話,並讓小A拍下體隱私部位的相片發給他。從寒假開始,呂某某除了經常騷擾其以外,還強迫自己跟他發生了大約有四五次性關係,在呂某某的教室宿舍內發生性關係的次數較多,另外有一次是在校長位於學校裡面的教職工宿舍。

對上述被性侵害的事情,她一直不敢跟家裡和其他人說,害怕丟人,害怕退學了5000多的學費退不回來,高中畢業證也不給發,害怕父母擔心,也害怕呂某某校長找其麻煩。

賓館開房後威脅女生

後反覆在職工宿舍裡作惡


此外,二審法院還查明,2013年下半年實習時,呂某某安排時年18歲的女學生小C留校幹招生工作,後其被呂某某先後強姦十來次。

第一次是在暑假開學後的一天,呂某某開車拉其去房幹村招生,離開該村後,呂某某以找個地方吃飯為由去了村西的一家賓館,並以看東西為由將其騙入房間,他將門關住並反鎖,並將其摁在床上。事畢,呂某嚇唬小C說:“既然這樣了,你不能報警,不能和家裡人說,如果你和家裡人說了,早晚出事,殺你全家!

離開賓館的路上,他還說“你不能懷孕。”後其跟隨呂某某開車去了一家藥店購買並服用了避孕藥。事後他威脅其不能告訴任何人,否則讓其家人和自己都不好過。小C害怕,就沒敢把被呂某某強姦的事情告訴任何人。

呂某某總共和其發生了十來次性關係,除了第一次是在房幹村那邊的賓館裡,其餘都是在該職業學校呂某某的教職工宿舍裡。小C陳述,晚上上晚自習或週末沒其他人的時候,呂某某就打電話或者發短信讓其去辦公室,並強迫發生關係。為讓其過去,呂某某還威脅說,不去的話,就把發生關係的事情張揚出去,壞其名聲。

期間,她還曾因被呂某某強姦懷過孕流產。

警方在辦公室和宿舍內

發現激情液、避孕套等多宗


2018年5月26日,萊蕪公安部門對呂某某位於萊蕪某職業學校院內北側住處進行了搜查,在呂某某客廳西側臥室靠西牆的床鋪下面,發現了杜蘭朵牌避孕套三個,在該床的南側床頭東邊靠窗位置的床頭櫃中,發現手機OPPO牌香檳色直板手機一部(外有黑色手機殼)。在東牆跟前的一個鐵皮櫃中,發現由黑色塑料袋包裹著的杜蘭朵避孕套六個、仙琚牌左玦諾孕酮腸溶膠囊三盒(其中一盒已使用、另外兩盒未使用)、直柄單刃砍刀兩把。偵查人員對發現的以上物品進行了扣押。

2018年5月27日,公安人員對呂某某位於萊蕪某職業學校宿舍樓二樓的辦公室進行了搜查,在呂某某辦公室辦公桌下的低櫃中間抽屜發現女士激情液一瓶(九尾瓶);在辦公室套間內的單人床褥下發現避孕套一個(杜蘭朵牌),在床墊下發現避孕套兩個、早孕檢測試條一個。

另外,呂某某因嫖娼,於2016年4月7日被原萊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罰款伍仟元。

終審判決

校長犯強姦罪情節惡劣,獲刑12年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呂某某違背婦女意志,使用強迫、威脅手段,多次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在有罪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程度的情況下認定呂某某強姦小B的事實不當,依法予以糾正。

上訴人呂某某雖在強姦後與小C的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可視為當時已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並取得對方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但其系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而多次對未成年人實施姦淫,侵害婦女二名,作案持續時間較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對呂某某的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犯罪持續的時間、地點、次數等犯罪情節以及危害後果進行綜合判斷,

呂某某的強姦行為屬於情節惡劣,且應予以從重處罰。

上訴人呂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要求改判呂某某無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二審法院判決如下:維持原審判決對呂某某的定罪部分,即呂某某犯強姦罪;撤銷原審判決對被告人呂某某的量刑部分。上訴人呂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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