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給奇葩公司獐子島繼續奇葩的機會

不能給奇葩公司獐子島繼續奇葩的機會

評論君說

監管部門應當對嚴重侵犯廣大投資者權益、損害證券市場法治化管理大局的上市公司嚴懲不貸。

不能给奇葩公司獐子岛继续奇葩的机会

獐子島集團 IC 資料圖

作者 |畢舸

上市公司獐子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002069,下稱“獐子島”)的“扇貝規律”再度發威,11月11日晚間,獐子島發佈公告稱,根據公司11月8日到9日已抽測點位的畝產數據彙總,已抽測區域2017年存量底播蝦夷扇貝平均畝產不足2公斤,2018年存量底播蝦夷扇貝平均畝產約3.5公斤,畝產水平大幅低於前10月平均畝產25.61公斤,原因是蝦夷扇貝大規模自然死亡。

這個等同於歷史上“狼來了”的“扇貝沒了”說法,已經被獐子島反覆使用了多次。而有意思的是,就在今年7月,獐子島公告稱,由於涉嫌財務造假、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涉嫌未及時披露信息等情況,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事先告知書》。獐子島董事長吳厚剛被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獐子島被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可以說,獐子島在財務管理和信息披露上已經是“前科累累”,然而,一個悖論式現實就是,面對獐子島定期發佈的嚴重減產虧損報告,以及從來不變的“天災”理由,無論是監管層還是普通股民,似乎都拿這家企業沒太多辦法。除了罰款及個別直接責任人被市場禁入外,對於獐子島,監管層還有什麼樣的治本舉措?

要停止獐子島的“博傻遊戲”(即部分股民明知股票價格高估還買入,寄希望有更“傻”的人接盤),理應有來自三方面的綜合問責。首先,目前深交所下發了關注函,要求獐子島說明其中的原因與所帶來的經營風險。但是,僅僅靠獐子島自說自話是不行的,證監會不妨迅速介入調查,查實其中是否有違法違規事實,並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和企業予以處罰。

也要看到的是,如果現有證券法處罰力度偏輕,就無法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因此,若證監會能儘快推進《證券法》修法進程,細化財務造假、信披不實的相關人員司法追責舉措,形成更加嚴密和高力度的問責體系,就能大大提高違法成本,避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獐子島今日(13日)開盤後股價下跌7.04%,截至下午2點35分,股價為2.51元/股,這當然是股民用腳投票的結果,但還遠遠不夠。對於一家短短六年時間三次以“扇貝跑路”作為業績虧損的上市公司,並且已經有確鑿的違法事實,如果此次調查存在同樣的問題,證監會是否可以據此對獐子島採取強制退市舉措?

2018年7月,證監會要求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上交所隨即也發佈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進一步就幾種類型的強制退市標準予以了明確。

但問題在於,對上市公司強制退市的細化完善標準,上交所已經先行一步,但還沒有形成整個股市的統一性法規。在完善制度建設的同時,證監會、上交所、深交所等監管部門也應當根據股市出現的新的重大違法狀況,對嚴重侵犯廣大投資者權益、損害證券市場法治化管理大局的上市公司嚴懲不貸。唯有如此,才不會給獐子島這樣的奇葩上市公司繼續“奇葩”的機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