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信用卡並收取利息的行為屬於無效借貸行為

出借信用卡並收取利息的行為屬於無效借貸行為

裁判要旨

持卡人將信用卡出借給他人使用從中獲取利息或者好處費的行為不但違反了與髮卡銀行的信用卡領用合約,而且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無效的民間借貸行為。在借貸行為無效的情況下,出借人要求借用人歸還透支款並賠償損失類似於法律上的追償權,應當以出借人履行代償義務為前提條件。借用人透支信用卡未按期還款,出借人在未履行代還義務,未歸還發卡行透支款本息的情況下,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借用人賠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借信用卡並收取利息的行為屬於無效借貸行為

楊瓊訴李玉民間借貸案

(2018)雲0402民初1092號

法院認為:《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信用卡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取現等融資功能。原告將信用卡出借給被告,讓被告可以通過信用卡進行融資消費,原告則對髮卡行負有債務,雙方具有民間借貸的性質,成立民間借貸關係。

銀保監會、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人民銀行聯合發佈的《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最高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信用卡持卡人雖然在信用額度範圍內可以消費或者取現,但信用卡額度範圍內的資金不是持卡人的自有資金,出借信用卡不能等同於出借資金。民間借貸出借人出借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出借信用卡給他人使用賺取利息或者好處費屬於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借謀取高利的行為,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原告楊瓊將信用卡拿給被告李玉,被告又拿給寸艾可透支銀行資金使用,原告從中獲取一定好處費,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雙方的民間借貸關係屬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以《最高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規定》第九條第(四)款: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的規定為依據,向本院主張雙方的民間借貸關係合法且原告已經履行了資金出借義務。本院認為,該規定所述情況是存款人將其自有資金存放於特定銀行賬戶,存款人就該賬戶裡的資金對銀行享有債權的情況。本案中,持卡人將信用卡出借給他人使用,對從該卡取出的資金持卡人依法向銀行負有的債務,故該資金不屬於出借人的自有資金,不屬於該規定“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情況。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信用卡借用關係中,借用人(實際用卡人)透支信用卡未按期歸還發卡行的情況下,出借人(持卡人)向髮卡行負有債務,且借用人的違約行為還可能給出借人造成掛失手續費、違約金等其他經濟損。對借用人透支信用卡未按期歸髮卡行給出借人造成的損失費用,如果出借人向髮卡行償還了欠款,出借人要求借用人返還財產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損失及過錯責任予以處理。或者出借人和借用人對出借人代為償還的透支款項經協商同意轉為民間借款關係,借用人後又未按期歸還出借人,出借人要求借用人歸還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相關情況予以處理。但本案爭議涉及的兩張原告信用卡,民生銀行的透支款及掛失費9000元原告已用被告支付的款項還清。中國銀行的信用卡原告用被告支付的款項歸還了31000元,剩餘部分原告辦理了分期,現歸還了多少,還欠多少,經釋明原告未提供證據。故原告現就信用卡掛失時被告未還的透支款、原告的掛失手續費及分期費用以民間借貸為由要求被告賠償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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