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印发《关于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解决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难题,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中国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及《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山东省印发《关于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最大限度促进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实现辅助性就业。通过广泛整合社会资源,搭建最困难群体就业、职业康复平台,力争到2020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一处示范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全省实现辅助性就业残疾人2万人。

二、扶持对象

(一)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二)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适当的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劳动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三)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

三、规范化建设

(一)机构组织形式。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是依法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如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辅助性就业,逐步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支持用人单位为方便残疾人异地创办或与乡镇(街道)合办辅助性就业机构。

(二)就业强度要求。在机构中从事辅助性就业残疾人的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不多于4小时或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三)机构功能设置。除具备辅助性就业功能外,机构应提供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和设施。可与残疾人托养、日间照料、学习培训、康复、文化体育活动等相结合,促进残疾人身心健康。

(四)管服人员配备。辅助性就业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规模配备一定比例的管理和专业服务人员,可依托当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医疗服务保障机制。

(五)劳动生产稳定。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与相关企业、单位签订交易合同,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六)就业权益保障。辅助性就业机构应与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不少于6个月的相关协议,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七)就业安全防护。辅助性就业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同时应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组织安全学习和演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火灾、溺水、触电、煤气中毒或房屋倒塌等恶性安全事故发生。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参加包括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在内的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提高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抗风险能力。

(八)管理制度建设。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实行残疾人实名制个人信息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并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做到一天一志。制订和完善工作人员岗位守则、残疾人员工守则以及工作考勤、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业务考核等制度。


四、扶持条件

满足《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规定的基本条件且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提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扶持政策

(一)土地保障。各地应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充分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有条件的残联应无偿提供运营场地。

(二)资金补助。统筹省级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运营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和生产劳动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具体扶持项目和补贴标准,由各级根据机构安排辅助性就业人数、残疾类别及残疾人的报酬等情况,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组织精神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税费优惠。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办理享受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收费优惠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特点,提供相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发适合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合理利率定价。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

(五)政府采购。地方政府可确定某些产品由辅助性就业机构专产专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六)政府购买服务。各地应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范围。可将符合条件的机构中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岗位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范围,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提供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助残志愿机构、残疾人服务组织等为从事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提供各类专业服务,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的作用。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残联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办法落实扶持政策。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检查督促,强化保障服务,落实扶持政策,推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序发展。对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显著成效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等“假用工”的机构,应追回补助资金或奖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监督落实好机构享受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促进福利机构中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加强扶持资金管理,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重视并督促各地加大对机构在建设用地方面的扶持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机构的金融支持力度。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对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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