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治|监管“亮红灯”法规有界定 电商平台“二选一”将重点整治

2019年“双十一”已落幕。今年的“双十一”可谓迎来最严监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多次发文规范市场,多部门也积极指导电商平台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点整治“二选一”问题。

金融法治|监管“亮红灯”法规有界定 电商平台“二选一”将重点整治

供图 今日头条

电商“二选一”涉嫌违法

  不久前,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宣布,该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提起诉讼,并于11月4日得到受理。这意味着国内商家起诉电商平台“二选一”第一案获得立案。
  《上海金融报》记者了解到,格兰仕起诉天猫事件源于今年“618”期间,因被要求在电商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格兰仕在天猫的店铺遭遇技术屏蔽和限制流量。
  “通过搜索屏蔽、流量限制等技术暴力手段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已经成为大平台的竞争‘潜规则’。通过技术暴力威胁达成‘独家交易’的合作,本质上不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而技术手段的隐蔽性、取证困难等客观条件,也使受损害的平台商家难以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寻求司法和社会援助。”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此前,“二选一”竞争行为一直没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案例。其核心难点在于通过技术暴力手段的威胁,取证相对困难。此外,商家一旦利益受损,往往囿于平台的强势地位不敢发声,更不敢起诉平台,而被排斥的其他平台由于各种因素不便请求行政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限制自由竞争后,最终还是消费者为平台垄断行为买单。


  其实,2018年8月31日,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就已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助理分析师蒙慧欣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该条款的规定使之成为遏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利器”。这也意味着,只要电商平台有强令商家“二选一”等相关行为,就构成违法。
  今年6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网信办、邮政局等8部门开展“网剑行动”,严查电商“二选一”行为。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此外,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清晰界定。如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等行为,可视为不正当竞争,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除《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外,早在此前,就存在类似适用于“二选一”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损害多方合法权益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电商“二选一”潜规则,对于商家而言,既限制了其交易自由,又限制了其拓展新销售渠道,还影响了其正常的商业经营。本质上,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利被剥夺,不能自决拓展网络销售渠道,降低了整个市场的自由竞争格局,客观上形成了“平台霸权”。


  在消费者层面上,曹磊认为,“二选一”问题迫使消费者转向商家生态更为丰富的电商平台,损害了消费者福利。针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或消协直接找商家维权。
  就在11月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召集京东、快手、美团、拼多多、苏宁、阿里巴巴、云集、唯品会、1药网等20多家平台企业参会。市场监管总局在会上指出,平台竞争加剧,“二选一”问题突出,引发各方关注。互联网领域“二选一”“独家交易”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曹磊告诉记者,本次监管总局的表态从监管层面对“二选一”行为作出了解释。接下来,监管部门需重点关注平台技术暴力这样的威胁手段,让商家不要继续活在“被平台以技术屏蔽进行威胁”中。同时,应当警惕技术屏蔽等互联网新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在中小品牌商处于实质弱势地位且取证困难情况下,降低受害者举证门槛,落实监督责任。另外,有关部门也需建立一整套应对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监管方案,一旦有品牌商发现遭遇了流量限制,并提供了确凿证据,应立即受理响应,将原本隐蔽的暴力威胁“放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监督。

记者 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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