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生效法律文書遲延履行期間利息應如何計算?

作者:鍾海兵,作者單位: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

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到期後,即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然而對生效法律文書中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很多人並不清楚,下面筆者結合案例進行分析,以供大家參考。

【案情】

2013年1月16日,法院判決童某償還彭某借款30萬元及計算至2012年12月11日的利息870657.77元。案件於2013年2月25日發生法律效力。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於2019年5月14日拍賣成交童某以其子名義購買的房產。彭某要求法院依法計算自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2013年3月3日)起至本案執行完畢之日止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執行結果】

本案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時間為2013年3月3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因在此時間段內先後有兩個司法解釋分階段確立的兩種不同的遲延履行期間利息計算方式。

第一階段:即2013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累計為515天),故該時間段的遲延履行期間利息計算基數為本案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870657.77元=1170657.77元,人民銀行2014年1至3年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為6.15%/年,故計算期遲延履行期間利息為1170657.77元×6.15%/年÷365天/年×2×515天=203165.25元;

第二階段: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14日止(累計1747天),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綜上,本案的遲延履行期間利息為203165.25元+91717.5元=294882.75元。

【評析】

 對於生效法律文書遲延履行期間利息計算問題,大家應充分注意遲延履行期間利息計算的起止時間、計算方式、計算基數,綜合考慮區分一般債務利息及法定加倍債務利息,作出正確的判斷。

一、遲延履行期間利息計算起止時間的確定

關於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起算時間。應當自生效法律文書制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未生效仍在上訴期的一審判決不應計算遲延履行利息。具體到本案中,本案於2013年2月25日發生法律效力,其自動履行期為5日,履行期限屆滿日為2013年3月2日,應當自2013年3月3日起開始計算。

關於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截止計算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具體到本案中,即以2019年5月14日拍賣成交日為遲延履行利息截止計算日。

二、關於遲延履行期間利息計算方式問題

當事人申請執行款時,需注意2014年8月1日前後時間節點的問題。具體到本案中,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方式分兩種情況:2013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累計為515天),按《批覆》確定的具體計算方式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14日止(累計1747天),按《解釋》確定的具體計算方式。

三、如何計算和確定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利息的基數

對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利息的基數計算同樣也需注意2014年8月1日時間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先後頒佈施行的《批覆》《解釋》分階段進行計算。

(一)2014年8月1日前依照《批覆》計算遲延履行利息的基數。具體到本案中,2013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間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計算基數應包括原本之債和判決指定履行期間屆滿前的債務利息,其計算基數為: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870657.77元。(二)2014年8月1日及以後依照《解釋》計算遲延履行利息的基數。具體到本案中,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基數不包括判決執行履行期間屆滿前的債務利息,其計算基數僅為借款本金300000元。

綜上所述,在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利息時除注意起止時間外,還應把握住2014年8月1日時間節點,如執行期間跨越出臺時,應採用分段計算遲延履行利息基數和計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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