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間四石之費,國家僅有一石之用”,其餘都進了誰的腰包?

背景:晚清時期,全國各地爆發了大規模的抗稅運動。為首之人通常是一些地方上的小名流,也就是“生員”和“監生”等有功名的人。抗稅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從打官司,到集體請願,到暴民的暴力行為,無所不有。

一、崇陽縣的“鍾九鬧漕”

清朝道光二十一年(1841)冬,在湖北崇陽縣發生了一起農民因為不滿漕規而引發的起義。崇陽縣四十八堡的農民們在鍾人傑(鍾九)等人的帶領下,暴力反抗官府衙役浮收漕糧。

他們攻破縣城殺死地方官員,並且攻打與崇陽接壤的州縣。後來,在道光皇帝的親自過問之下,調集數省官軍合圍,才把這次鬧糧引發的暴力事件鎮壓下去。

“鍾九鬧漕”是一場由漕訟演變而成的民間暴動,它的領頭者鍾人傑既是地方上的生員,又是一名訟師,而參與者絕大多數是來自民間社會的糧農。

晚清“民間四石之費,國家僅有一石之用”,其餘都進了誰的腰包?

古代漕運是國家經濟的重要支柱

崇陽縣位於今天的湖北省南部,幕阜山脈中段北麓,雋水河中游。東鄰通山縣,南接江西修水縣,西連通城縣和湖南臨湘縣,北靠蒲圻、咸寧二縣。這裡封閉的地理環境和惡劣的交通條件,將崇陽縣與相鄰的各縣割裂成為一個個獨立而封閉的山中王國。

幾百年來形成的民風相當彪悍,老百姓的法律意識也較其他地區淡漠。每每遇到族人犯了鄉規或者捉住賊匪竊盜等情況,當地人很少會想到交由官府衙門來法辦。他們通常會採用自己的方式來解決,我的地盤我做主。他們會召集起族長及村鄰,採取一些極端方式,將犯罪之人捆溺或活埋。類似事件在這一地區經常發生,幾乎每個月都有。

當時在崇陽縣的地方勢力中最為身份的是兩類人:一是“歇家(訟師)”,二是“裡差(糧吏)”

而這次鬧漕事件的帶頭大哥鍾人傑則是在崇陽縣民間社會非常有號召力和影響力的訟師。

晚清“民間四石之費,國家僅有一石之用”,其餘都進了誰的腰包?

崇陽縣位於今天的湖北省南部,幕阜山脈中段北麓,雋水河中游

二、“歇家”是個什麼玩意兒?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具有崇陽縣地方特色的職業——“歇家”。崇陽縣很多“歇家”還兼職幹著訟師的行當,這兩個職業互為表裡,相得益彰。

從字面上理解“歇家”就是在家裡歇著的意思,不過作為一種職業,通常指的是那些開旅店的人。因其在地方權力結構中處於一種特殊的位置,很自然地就參與到公共事務中去。

在崇陽縣這個地方,官府通常會將“歇家”作為赴控之人的擔保人,他們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道光時期,由於經濟、環境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崇陽縣當地的商品經濟很不發達,因此很少有人原意花錢去開房住旅館。鄉民們進城交易、完糧或爭訟,大多會借宿在親戚朋友家中,這也稱之為“歇家”。

然而“歇家”又不單純是指落腳之處,它顯示出來的是個人的社會關係。鄉民們在參與公共事務的時候,通常會委託“歇家”為自己主持或者作擔保人。

這樣就形成了“鄉民以歇家為靠山,歇家以鄉民為腴肉”的利益關係。當鄉民因發生矛盾而訴諸公堂的時候,他們自己往往並不進城。鄉民不進城是因為覺得自己人微言輕,即使進城打官司也投訴無門。沒有社會活動能力的他們就委託“歇家”為自己出頭,而“歇家”作為利益群體,他們就成了寄生在民間與官方這條利益鏈上的食利者。

晚清“民間四石之費,國家僅有一石之用”,其餘都進了誰的腰包?

“鄉民以歇家為靠山,歇家以鄉民為腴肉”

通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張家委託的“歇家”與李家勾結的“歇家”互相串唆抅訟,從中大肆撈取好處。

由此我們看出歇家雖然也混跡民間,但他們的身份與普通鄉民還是有著很大的區別,他們中很多人都是有功名在身的讀書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訟師”。

明朝中期以來,“歇家”以倉場為中心,利用其各種方式,在為納糧戶提供各種服務的同時,他們還與各色人員互相勾結包攬了納戶事項,成為在倉場支配納戶行為的核心力量。作為地方官府為了利用和控制這股力量,就大規模地把“歇家”編為倉役。於是倉內倉外盡是“歇家”,形成了“盤踞倉場型歇家”群體。

這些“歇家”在權力結構中往往扮演著“四不像”的角色,當糧胥盤剝鄉民太甚,他們會領頭抗爭,以民間社會庇護者的形象示人;每當官府開倉收漕之際,他們又會與官差糧胥相互勾結,成為這條漕運食物鏈上的寄生蟲,從中撈取灰色利益。

這種似是而非的身份使他們具備了一般鄉民所沒有的社會威望與號召力,也使其諳熟官場上那一套或顯或潛的運行規則,知道如何與官差們鬥法。

這幫地方人物雖然手中並沒有徵糧的特權,但卻是各地鬧漕的主要組織者,很多時候官府衙門為了圖個安寧,也會默許他們具備民間社會“既得利益者”的身份。這些有著“訟師”身份的“歇家”是民間的法人代表,在崇陽縣的地方權力格局中,只有他們能夠對權力者造成某種程度的傷害。

他們中間的大多數人都識文斷字,也是鄉民中為數不多瞭解朝廷法度法規的人,更為重要的是他們在當地都有著盤根錯節的社會關係網。他們動輒就阻撓鄉民納糧,或赴上司衙門上訪控告。因為州縣浮收勒折成風,每到官府開倉收漕之際,這些地方上的“訟師”就會代表糧戶遞狀告漕,如果官員不識時務,他們就可能一路告到北京城。

晚清“民間四石之費,國家僅有一石之用”,其餘都進了誰的腰包?

“訟師”往往是地方上頗有勢力的大戶

官員們擔心如此下去有損地方政聲,也會毀了自己的前程。於是就會採取一些和緩的方式,讓利於糧農。不可否認“訟師”的鬧漕之舉成全了造福於民的社會形態,可“訟師”畢竟不是活雷鋒,他們只所以熱心於這項“公益事業”,是因為他們看中了其背後的鉅額利潤空間。

清代官員樊增祥記述說:某些健訟的“刁衿訟棍”一經得逞,往往會召集眾糧戶,向受益的群眾邀功。你們能夠免遭糧蠹盤剝,都是我上控之功,所以你們應該感謝我,然後就藉此來向糧農勒收訟費。後來的鐘人傑、金太和等人也是這麼照搬的,所以糧農在私下也將這群人稱為“刁衿訟棍”。

等到他們名聲出來以後,就可以兩頭撈油水。“狡黠之吏役反結納之,庸惡之官長亦畏憚之,而良民之受其魚肉者,較貪官汙吏劣丁蠹役而更甚十倍矣。”

在當時的崇陽以及中國中部的許多地方,像鍾人傑、金太和這樣的地方紳士在稅收中的作用日益增大。由於地方社會一直受到腐敗的衙門胥吏的掠奪,處於瀕臨破產的境地。這時候出現的包攬“訟師”的活計就是地方紳士介入稅收過程的一個方面,同時也是鄉村首領在村莊和縣城之間謀求灰色利益的一種方式。

由於過多的捐稅將會驅使弱小的納戶尋求有權勢的大戶的保護,這樣他們就有可能避免許多非法的額外負擔。在這裡,包攬“訟師”的活計具有雙重意義:它對紳士來說肯定是有利可圖之事;但在謀求灰色利益的同時也保護了宗族和村社的利益,使之免遭官府無休止的勒索。

晚清“民間四石之費,國家僅有一石之用”,其餘都進了誰的腰包?

清代地方上有盤根錯節的社會關係網

三、裡差的生存之道

下面我們再說一說盤踞在崇陽縣的另一股地方勢力“裡差”,也就是胥吏中的頭目。他們不僅有權力按照所轄地塊的大小派駐衙役,而且還具體承辦轄區命盜拐搶案件的偵破工作。

對於地方官員來說,這些土生土長的胥吏雖然是難以駕馭的力量,但他又不得不依賴他們去管理地方上的大小事務。別看胥吏無品無級,可很多時候那些有品有級的官員都要哄著他們辦事。胥吏承辦公事,通常會“先索本官紙筆飯食之資”。這也可以理解,他們又不拿國家的俸祿,總不能拿出自己的錢來辦公家的事。

如果他們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即使官員們拿著鞭子在後面趕著,他們也是一頭催之不應的慢牛。而對於崇陽縣的糧戶們來說,那些催糧的胥吏就是會吃人的老虎。可他們中間誰又有勇氣來做打虎的英雄武二郎呢?

“歇家”與胥吏的雙重身份有時候會集於一人之身。如果鄉民們進城歇於裡差之家,則裡差“既是裡差,又是歇家”,他們可以代理鄉民兼說訟事,同時又可以打著官家的招牌幹些招搖撞騙的勾當,從中撈取的好處費也是雙重的。

與訴訟中的把持行為相比,裡差在徵收錢漕時的盤剝行為更加直接。胥吏對鄉民的壓榨,使“吏胥視民如魚肉,民畏吏胥如虎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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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差靠著盤剝百姓獲利

每到開徵之時,縣衙前都會貼出告示,要求鄉民按照慣例主動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交納錢糧。交納的過程當然免不了許多盤剝,當然你不服盤剝也可以當場說不,但是等待著你的將是那些合法而又酷不可當的手段。

清代的賦稅,自康熙年間攤丁入畝之後,田賦包括田糧和地丁兩項。田糧通過漕船運往京師,謂之“漕糧”。漕糧輾轉數千裡,運費都是出自納糧戶,於是“浮收”也就成為一項慣例。加上每年徵收漕糧,往往需要折錢交納,稱為“折色”。但無論漕糧折色或地丁銀折錢交納,摺合之時,都要高於當地銀價的數倍,謂之“勒折”。

曾經給李鴻章當過幕府的馮桂芬在寫給友人的信中記載道:“近歲已來,折價合米,直以三四石當一石,刑驅勢迫,莫敢枝梧,非一朝夕之故。”這就是說,徵糧每石浮收的數目,都要超出正額一倍至兩三倍,這是多年沿襲下來的慣例。

對於那些交糧的農民來說,壓在他們身上的沉重負擔,光是明文規定的附加就有七項之多:隨漕正耗、隨漕餘耗、行月錢糧、贈貼銀米、廳倉茶果、漕耗等等。以上七項疊加在一起,平均算下來,每運糧一石,附加就得一石左右。也就是說,這裡的七項附加合在一起,等於漕糧正項。

除了朝廷明文規定的那些浮收之外,一線的糧吏還會使出各種刮地皮的手段從糧戶身上刮出油來。不論鄉民繳納多少錢糧,辦理納糧憑證的胥吏都會從每戶頭上抽取二百文手續費。絕大部分鄉民所納銀錢並不是一個整數,糧吏令他們“毫釐包分”,也就是將毫釐之數進位到分,在統算交庫時,他們卻仍然會“見釐繳釐”,餘下的部分就裝進了他們的口袋裡。

地丁銀每畝納錢二千一百四十文,以七分七釐七毫歸官府所有,其餘除去供解費等使用之外,剩餘部分歸糧吏。水腳銀(是一種以漕糧運費名義徵收的附加稅,相當於給運送漕糧的人員的勞務費)也是“毫釐包分”,每納一戶必有羨餘。

晚清“民間四石之費,國家僅有一石之用”,其餘都進了誰的腰包?

晚清時期民間官員的灰色收入很多

收上來的錢除了要上繳官庫之外,剩餘全部進入糧吏的口袋。還有些山民所居住地區離縣城遙遠,進城完糧要走上幾天幾夜,苦不堪言。他們只好把錢交給那些“訟師”代辦稅糧折徵。對於這種情況,胥吏每石還要加錢一百六十文。

此外,在徵收實物的時候還要玩一出“合勺包升”的好戲,就是將合勺之糧進位到升,其羨餘也是每票必有,也全進入糧吏的私人小金庫。

在“隨漕正耗”之外,還有那些沒有明文規定的“折扣”、“淋尖”和“踢斛”等等浮收。我們來領略其中的一二,其中有一招“腳踢淋尖”,也有人將其稱為“淋尖踢斛”。

在老百姓交納糧食的時候,官府用個大斛做量器,穀物要在斛中堆起成尖,然後由主管糧倉的糧吏用腳踢上幾腳。這溢出來的穀物,據說是彌補儲存和運輸過程中損耗用的,不許納糧人掃回去。事後由官府經辦人員留下,按照職務高低、親疏關係等將其私分。

這幾腳可不是隨便踢的,腳法拿捏不準,不一定能夠踢出自己想要的效果。按照清代戶部的估算,這一份“尖米”,與“正收”的比例,起碼是每石要佔四五升之多。

當時是用斛收米,那種斛上面是木的,下面是皮的,立著倒米時,倒的堆滿了,撒在地上的米歸衙門不說,那斛一提起來,又淺了一截,又得倒滿,所以挑一擔米只能算是一籮多。

糧吏們還穿著深靴在米里踩,把落進靴子裡的米拿走。有些窮人小戶,本來只有數十文錢的稅額,結果孝敬官差的小費、飯錢、路費等,加起來就要幾百文錢。

在當時,漕糧帶給老百姓的的重負是沒有辦法算清楚的。但是,國家“歲漕江南四百萬石,而江南則歲出一千四百萬石”,“民間有四石之費,國家始有一石之用”,這個數據應該是不含多少水分的。

晚清“民間四石之費,國家僅有一石之用”,其餘都進了誰的腰包?

碩鼠碩鼠,無食我黍

四、結語

晚清時期的民間社會基本上是處於一種自我管理的狀態,這也是為什麼有“皇權不下縣、縣下皆自治”一說的主要原因。

而官府設置的“刑名”與“錢穀”兩大領域是公權力下探民間社會的觸角,所以訟師與胥吏對地方社會有著實際的控制力。

此時整部國家機器已經鏽跡斑斑,其運行成本也是越來越高。由於自然條件等客觀因素,像崇陽縣這樣的山區有著很強的封閉性,官家的力量難以滲透其中,諸如訟師與胥吏對地方社會有著實際的控制力。國家需要錢,但是這時候各級官庫都不同程度地出現虧空。然而,這些虧空並不是由老百姓虧欠稅賦導致的,主要還是由於官吏們自己盜竊國庫所造成。

晚清“民間四石之費,國家僅有一石之用”,其餘都進了誰的腰包?

晚清時期官員花天酒地,百姓衣衫襤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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