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一男子付了25万元房款,四年后才得知房屋已被查封

花费多年积蓄买了一套二手房,却迟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多次催促无果后要求退款、赔偿,却遭到卖方拒绝,无奈诉至法庭。


西宁一男子付了25万元房款,四年后才得知房屋已被查封

(网络图片)

案起缘由

逾期4年未过户

2012年,张宇所在的单位在西宁市城北区某住宅小区统一为职工购置了商品房,张宇的房屋位于小区15号楼。当年4月5日,张宇向单位交纳了第一期预付款60000元,由于无法支付剩余房款,张宇决定将房屋出售。

2015年,王亮在朋友的介绍下得知张宇有出售房子的意向,看完房子后,王亮觉得十分满意并决定购买。当年4月7日,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按照约定,王亮支付转让费120000元,同时给付张宇60000元(张宇向单位交纳的第一期预付款),并约定承担自协议签订之后的所有费用,张宇需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当日,王亮向张宇支付了房屋转让费及第一期预付款,共计18万元。之后,王亮又以张宇的名义向开发商交付第二期预付款70641元。付完款,王亮满心欢喜地等待着办理过户、入住新房。

然而,王亮多次催促张宇办理过户手续,但张宇每次都以各种借口推脱。整整等了4年,房子始终无法过户。于是,王亮来到张宇单位,询问房屋相关情况时才得知,房屋是单位福利房,不准职工私自出售。同时,房屋因张宇个人原因涉诉,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付了房款,却无法过户,王亮要求张宇退回房款并赔偿损失,却遭到张宇拒绝,王亮一纸诉状将张宇告上了法庭。

对簿公堂

隐瞒实情是否违约

今年5月8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王亮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二、判令被告返还房屋转让费;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预付款130641元;四、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55397.42元;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王亮认为,自己和张宇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但是张宇隐瞒房屋不能私自出售和已经被法院查封的事实。目前,该房屋无法完成过户手续,张宇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理应返还我交付的转让费及垫付的房屋预付款,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王亮向法庭提交了房屋转让协议、收条、收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付款回单。

张宇辩称,自己当初根本不知道该房屋不能私自出售。虽然房屋所有权人是我,但双方签订协议后我只是协助原告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外房屋查封在后,买卖行为在前,并且房屋转让费我只拿了9万元,并没有拿到12万,原告交付的预付款属实。协议可以继续履行,不需要解除,自己并不存在违约事实,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真梳理了案情:2015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原告,转让费120000元已向被告付清,被告向单位交付的第一期预付房款60000元,原告当日已向被告付清。第二天,原告向开发商付清第二批预付房款70641元。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不配合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在无法完成过户的情况下,被告向原告承担所产生费用的三倍赔偿。王亮和张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两年后,即2017年9月15日,城北区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案涉房产的不动产转籍、过户手续。2018年7月26日,开发商将案涉房屋房款130641元(两笔预付款)转至城北区法院账户。

法槌落定

如数退回房款及利息

城北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定支付房屋转让费及购房款后,被告应当按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未依约履行协议约定过户义务,违反协议约定,且案涉房产过户手续被法院查封,协议已无法实际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于2015年4月7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并退还购房款130641元及转让费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在无法完成过户的情况下,应承担所产生费用的三倍赔偿,原告据此依据年利率24%主张,2015年4月8日至2017年11月7日期间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共计产生利息155576元,原告主张155397.42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18条、第134条的规定,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4月7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被告张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亮返还转让费120000元、购房款130641元,合计250641元;被告张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亮赔偿利息损失155397.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2元,由被告张宇承担。

(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官提醒

购买房屋需确认基本情况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法官陈爽提醒: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而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个债权行为,要想取得房产权利,就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房子只有在完成过户后,才算个人产权,如果签了购房合同,却始终没有过户,那么这笔交易就不算真正的完成,买方仍然需要承受失去房子的风险。因此,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尽快完成过户手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二手房屋经常会遇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为种种原因卖方拒绝协助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那么,购买二手房需要注意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问题以外,需要做的就是调查清楚房屋的产权问题,看有没有被查封。一旦购买了被查封的房子,有可能无法交易,或者支付的房屋首付款打水漂。二手房交易产生纠纷时,买卖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二手房合同纠纷,应尽快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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