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付息公告

桐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付息公告

股票代碼:601233 股票簡稱:桐昆股份 公告編號:2019-075

債券代碼:113020 債券簡稱:桐昆轉債

轉股代碼:191020 轉股簡稱:桐昆轉股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可轉債付息債權登記日:2019年11月18日

可轉債除息日:2019年11月19日

可轉債兌息發放日:2019年11月19 日

桐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18年11月19日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桐昆轉債”)將於2019年11月19日開始支付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的利息。根據本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桐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

2、債券簡稱:桐昆轉債

3、債券代碼:113020

4、證券類型:可轉換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5、發行規模:380,000.00萬元

6、發行數量:3,800萬張

7、面值和發行價格: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為人民幣100元,按面值發行。

8、債券期限: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為自發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

9、債券利率:第一年為0.3%、第二年為0.5%、第三年為1.0%、第四年為1.5%、第五年為1.8%、第六年為2.0%。

10、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採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歸還本金和最後一年利息。

(1)年利息計算

年利息指可轉債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轉債票面總金額自可轉債發行首日起每滿一年可享受的當年利息。年利息計算公式為:

年利息=持有人持有的可轉債票面總金額×當年適用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可轉債採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計息起始日為本可轉債發行首日,即2018年11月19日。

②付息債權登記日:每年的付息債權登記日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個交易日,公司將在每年付息日之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支付當年利息。在付息債權登記日前(包括付息債權登記日)已轉換或已申請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可轉債,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

③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為本可轉債發行首日起每滿一年的當日。如該日為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不另付息。每相鄰的兩個付息日之間為一個計息年度。

可轉債持有人所獲得利息收入的應付稅項由持有人負擔。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到期日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公司將償還所有到期未轉股的可轉債本金及最後一年利息。轉股年度有關利息和股利的歸屬等事項,由公司董事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確定。

11、轉股期限: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期自可轉債發行結束之日(2018年11月23日,即募集資金劃至發行人賬戶之日)起滿6個月後的第1個交易日起至可轉債到期日止。(即2019年5月23日至2024年11月18日止(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付息款項不另計息))。

12、轉股價格:初始轉股價格為人民幣12.63元/股,最新轉股價格為人民幣12.51元/股。

13、可轉債信用評級:AA+

14、信用評級機構: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

15、擔保事項:本次可轉債不提供擔保。

16、登記、託管、委託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本次付息為公司可轉債第一年付息,計息期間為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本計息年度票面利率為0.30%(含稅),即每張面值100元人民幣可轉債兌息金額為0.30元人民幣(含稅)。

三、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除息日和兌息發放日

1、可轉債付息債權登記日:2019年11月18日。

2、可轉債除息日:2019年11月19日。

3、可轉債兌息發放日:2019年11月19日。

四、本次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9年11月1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桐昆轉債”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辦法

1、本公司已與中登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託中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準。本公司將在本年度兌息發放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六、關於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徵繳說明如下:(一)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二)徵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三)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即每張面值100元人民幣可轉債兌息金額為0.30元人民幣(稅前),實際派發利息為0.24元(稅後);(四)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五)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對於持有可轉債的居民企業,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即每張面值100元人民幣可轉債實際派發金額為0.30元人民幣(含稅)。

3、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及2018年11月7日發佈的《關於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8號)等規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因此,對非居民企業(包括QFII,RQFII)債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即每張面值100元人民幣可轉債實際派發金額為人民幣0.30元(含稅)。上述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範圍不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債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關機構

(一)發行人:桐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桐鄉市洲泉鎮德勝路1號12幢

聯繫人: 周 軍 宋海榮

聯繫電話:0573-88182269

傳真:0573-88187776

(二)保薦機構: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

大成國際大廈20樓2004室

保薦代表人:戴佳明 王明希

聯繫電話:021-33389888

傳真:021-54047982

(三)託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

聯繫電話: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桐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1月12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