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雲龍區原區委書記方正華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

揚子晚報網11月12日訊(通訊員 沈高軒 記者 萬承源)2019年11月12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徐州市雲龍區原區委書記方正華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方正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方正華利用擔任徐州市物價局副局長、徐州市政府副秘書長、雲龍區區長、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和個人在房產租賃、項目推進、優惠電價申報、子女入學、價格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王在清等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8萬餘元。2016年至2018年,方正華在擔任徐州市雲龍區區長、區委書記期間,明知王在清的公司資金鍊出現斷裂、拖欠房屋租金等情況下,仍違反決策程序和相關規定,決定以雲龍區國有資金轉租原由王在清公司所承租的房產,交由不具備招商運營條件的公司招商運營,且在尚未與王在清的公司簽訂租賃協議情況下,同意雲龍區下屬投資公司預付房產租金給王在清的公司,又代其支付部分房產租金,后王在清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方正華決定解除與王在清的公司轉租關係。截至2018年11月,因多支付租金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788萬餘元。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方正華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鑑於方正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退出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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