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成股份及董事長等2人被警示 控股股東及實控人變更未信披

中國網財經11月12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河北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福成股份 證券代碼 600965)及李高生、趙永剛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發現,福成股份於2018年7月13日發佈《關於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擬轉讓所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擬向華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轉讓所持股份,若上述股東股份轉讓完成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將發生變更。上述事項構成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將上述事項及進展情況在2018年年度報告“重要事項”中予以披露。另外,福成股份於2017年4月29日披露《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參與設立福成和輝二期產業併購基金的公告》,稱擬通過福成股份全資子公司三河福成與和輝資本及其他合夥人共同設立福成和輝二期,總規模20億元,其中三河福成擬認繳出資2億元;同日公司發佈《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參與設立福成冠嶽產業併購基金的公告》,稱擬通過三河福成與冠嶽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物源(寧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合夥人投資設立福成冠嶽,總規模24億元,三河福成擬認繳出資不超過4.8億元。福成股份對“福成和輝二期”及“福成冠嶽”的擬出資金額,分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7.54億元的11.40%及27.37%,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構成重大事件,但福成股份未在2017年及2018年年度報告“重要事項”中予以披露。

福成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董事長兼總經理李高生、時任董事會秘書趙永剛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以下為原文截圖:

福成股份及董事长等2人被警示 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变更未信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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