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電動自行車“拉活”最高罰5000元 私家車噴成出租車罰兩萬

記者昨日獲悉,《鄭州市規範城市客運行為若干規定》將於下月起施行。電動自行車、三輪車等私自“拉活”的,最高罰5000元;駕駛機動車非法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暫扣其機動車駕駛證3個月至6個月;建立非法客運行為舉報獎勵制度……

鄭州電動自行車“拉活”最高罰5000元 私家車噴成出租車罰兩萬

鄭報全媒體記者 董豔竹

禁止利用電動自行車、三輪車等拉客

《鄭州市規範城市客運行為若干規定》已經鄭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9年8月29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9月27日批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所規範的客運行為是指巡遊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及電動自行車、機(電)動摩托車、三輪車、老年代步車等車輛的經營服務行為。

《規定》明確,從事客運經營的經營者、車輛和駕駛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客運經營。

禁止利用電動自行車、機(電)動摩托車、三輪車、老年代步車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具體車輛類型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禁止巡遊出租汽車以外的其他車輛噴塗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安裝營運標識和設施,假冒巡遊出租汽車。

多部門聯合執法 查處非法客運行為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非法客運行為,可以實行聯合執法。

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非法客運行為查處工作。

查處非法客運行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溝通協調機制,依法共享車輛信息、執法信息等數據。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重點檢查鐵路車站、飛機場、長途客運站、地鐵站、醫院、高等院校、商業中心、賓館周邊等人員密集場所,加強巡查,查處非法客運行為。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收集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檢查筆錄等,可以作為認定非法客運行為的證據。

私家車噴塗出租車配色和標識最高罰兩萬元

按照《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扣押車輛,責令停止經營,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如用電動自行車、機(電)動摩托車、三輪車、老年代步車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檢查,收集有關證據後,將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巡遊出租汽車以外的其他車輛噴塗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安裝營運標識和設施,假冒巡遊出租汽車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扣押車輛,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擅自噴塗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罰款;

擅自安裝巡遊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的,沒收安裝的專用營運標識、設施,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噴塗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並安裝巡遊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的,沒收假冒車輛及安裝的專用營運標識、設施,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駕駛機動車非法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暫扣駕駛證

駕駛機動車非法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其機動車駕駛證3個月至6個月。

被沒收的非法客運經營車輛和物品,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上繳財政。

被扣押的非法客運經營車輛經調查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確定涉案車輛所有人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公告送達方式告知領取。公告60日期滿仍無人領取的,將涉案車輛依法上繳財政。

《規定》還提到,我市將建立非法客運行為舉報獎勵制度。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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