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關於嚴厲打擊液化石油氣行業違規使用燃氣的通告

關於嚴厲打擊液化石油氣行業非法充裝、非法倒灌、非法運輸、非法儲存及禁止餐飲服務等場所違規使用燃氣的通告

10月21日5時22分,聊城市東昌府區東昌東路一臨街店鋪發生液化石油氣洩漏爆炸事故,造成6人受傷。鑑於目前我縣仍然存在的液化石油氣站為非自有氣瓶充裝液化氣、非法運輸、非法儲存和倒裝液化石油氣、私自安裝和違規使用燃氣等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聊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一旦發生燃氣洩漏爆燃事故,將對廣大人民生命和財產造成極大的損害,後果嚴重。為確保燃氣使用安全,防止發生燃氣洩漏和火災事故,按照縣政府部署要求,冠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冠縣城市管理局對全縣範圍內液化石油氣站為非自有氣瓶充裝液化氣、非法儲存、非法倒灌、私自安裝和使用瓶裝壓縮天然(CNG)鋼瓶(或瓶組)及液化石油氣鋼瓶瓶組等行為,進行集中安全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我縣合法經營液化石油氣企業均有主管部門冠縣城市管理局(原主管部門為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頒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無該證書的企業及個人,均為非法經營。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規定 :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要建立產權鋼瓶的安全管理制度,拒絕給非自有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燃氣,要建立健全供銷臺賬,與用戶簽訂供氣合同,做好送氣記錄,落實實名登記制度,明確具體責任人,確保每隻液化石油氣鋼瓶有跡可查。根據《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存在:

(一)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二)給報廢、改裝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給鋼瓶充裝燃氣;

(五)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等行為。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三、禁止個人及企業採用氣瓶相互倒灌的形式灌裝燃氣。根據《聊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四、各燃氣經營者要對所有燃氣設施和管線定期排查,重點檢查餐飲場所燃氣設施安全使用情況。

五、各燃氣經營者要對所有用戶尤其是餐飲企業用戶定期檢查,建立詳細檢查臺賬。

六、餐飲場所使用燃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應與已取得本縣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正規供氣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除簽訂合同外,每次購氣後要向供氣企業索要統一格式的購氣憑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使用。

七、各液化石油氣站,要嚴格執行各站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實好場站管理、設備檢測、維護保養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實加強對液化石油氣用戶的入戶安檢,積極向用戶宣傳講解液化石油氣日常使用常識,發現隱患問題及時整改到位,避免燃氣事故的發生。

八、各液化石油氣站,要制定切實可行的燃氣事故應急預案,積極開展應急演練,加強內部人員燃氣安全使用常識的培訓,正確操作各類消防器材,掌握處置燃氣事故的基本技能。

九、各液化石油氣站,要切實增強燃氣安全意識,認真貫徹執行燃氣法規,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燃氣安全管理工作,確保燃氣使用安全。

十、歡迎廣大市民(居民),對液化石油氣站為非自有氣瓶充裝液化氣、非法運輸、非法儲存和倒裝液化石油氣等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舉報電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0635-5888038

舉報郵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告!

冠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冠縣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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