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梅“短缺”31克 向超市索賠500元 法院:購物全程錄像動機不純,駁回訴請

情人梅“短缺”31克 向超市索賠500元 法院:購物全程錄像動機不純,駁回訴請

法制日報11月10日6版消息,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蔣某因其購買行為怪異,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定原告購買行為實際只為索賠,否認其消費者身份,加之其並不涉及食藥品領域的安全問題,法院依法駁回其要求懲罰性賠償的請求。

原告蔣某訴稱,2018年12月28日,其在渝北區某超市購買散裝情人梅一盒,結算重量0.258千克,單價39.6元/千克,結算金額10.20元。該結算重量包含了包裝物重量0.031千克,包裝物重量佔結算重量比例為12.4%,包裝物所佔結算金額比例也是12.4%。該商品無論包裝還是小票,標註的商品名稱均是情人梅,而不是情人梅和包裝物,但結算重量和金額都包含了包裝物,並且未作任何提示告知。根據《零售商品稱重銷售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單價在每千克30元至100元的商品,在重量≤1000g範圍內,最大短缺不得超過2g。然而,被告銷售的情人梅,因稱重未扣除包裝物重量,重量短缺竟達31g。蔣某認為超市存在欺詐行為,故要求超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500元。

法院審理查明,根據視頻資料顯示,原告在進入被告超市之前就開啟了錄音錄像設備,並拍攝了超市的名稱。原告進入超市後,攝像頭方向一直朝向地面,在選中案涉散裝食品併到銷售人員處稱重時,才對稱重過程以及案涉食品的標籤進行了仔細拍攝。之後,原告的攝像頭一直對準案涉食品及其標籤,直到在被告收銀臺結賬後走出被告超市。就為何作出此反常行為,原告並未進行合理說明。

法院審理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案中,原告在進入被告超市前就開啟錄音錄像設備,並拍攝了被告超市名稱。在進入超市後,其錄音錄像的主要對象就是購買案涉散裝情人梅的整個過程,其餘時間均將攝像頭指向地面。從一般生活經驗和通常情理上來看,原告的購買行為明顯不同於一般消費者,應可推斷其此次購物目的並非用於生活消費,而是索賠,故蔣某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消費者。基於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最高法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為嚴格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法律對食藥品領域的製假售假等安全問題採取“零容忍”態度。但是,對於諸如本案以欺詐為由提起的非食藥品質量安全問題的案件,在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應遵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規定和精神,將消費者嚴格界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司法實踐中對此不宜進行擴大化解釋和適用。

法制日報記者 戰海峰 通訊員 王京

原標題:超市購物全程錄像動機不純駁回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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