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文昌大橋車禍致2死4傷,肇事女司機獲刑6年, 你怎麼看?

愛笑的潔寶


廣西柳州文昌大橋車禍致2死4傷的肇事女司機獲刑6年,完全是肇事者咎由自取,不可原諒,完全擁護法院的判決。

事件簡單回顧: 今年的3月3日凌晨1時許,女司機胡某醉酒後,獨自駕駛標誌牌小轎車,行至城中區文昌大橋橋面中段時,越過橋面雙實線,與一輛由由西向東行駛的現代驕車迎面相撞,造成現代驕車司機和1名乘客當場死亡,另一名乘客與肇事司機胡某本人受傷,兩車損毀的交通事故,經酒精測試,胡某酒精含量為167mg/100mⅠ,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對胡某的判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屬情節惡劣,刑期應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胡某因賠償了部分經濟損失,獲刑六年,在交通肇事罪中應屬被判刑較重的案例了,筆者分析,重就重在她醉酒駕車,違反交通法律,另一個原因就是在賠償上沒有完全到位的緣故。如果她不醉酒駕車,刑期只是在三年以下,甚至是判處緩刑,一念之差,天壤之別。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條永恆的戒律為什麼總會有人去觸碰,總會有人去以身試法呢!

(文中圖片來自《新京報》)


打開車窗看景色


2019年3月3日1時許,胡某醉酒(血液乙醇含量為167mg/100ml)後駕駛轎車沿柳州市城中區文昌大橋由東往西行駛,行至橋面中段時,越過橋面雙實線,與被害人韋某駕駛的小轎車對向碰撞,造成現代轎車司機韋某,與車上乘客李某,當場死亡,乘客鄧某、賓某、文某和被告人胡某本人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2死4傷,廣西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六年。

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交通事故,這個是定性為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一直存有爭議,並且法院的判決也並未完全統一。如果駕駛人已經嚴重醉酒,基本喪失對車輛的控制能力,且多屬於嚴重超速行駛,對公共安全的危險程度高,故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畢竟交通肇事罪與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定罪量刑上天差地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更有利於打擊酒後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危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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