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能不能射杀跳伞的飞行员?

首先说明这个话题比较枯燥。

最近上网不断看到《为什么各国都不射杀跳伞的飞行员》、《某国射杀跳伞飞行员竟遭此报应》这类文章,我也不知道这是某个相关部门在发动舆论,要下一盘很大的棋?或者天下文章一大抄所以大家都撞车了,还是怎的。

看看内容,里面就说飞行员培养不易,价值不菲,这样白打死舍不得,所以大家都有默契。还有就是这些飞行员都是有道德的,有骑士精神,既然对面都跳伞了,那咱就不打了。也有指出开枪打飞行员是违反《日内瓦公约》,并且又指出打伞兵就没问题。

看到这些解释,首先跟固有印象就不相符,我几乎本能想到的是杜凤瑞烈士。1958年10月10日,杜凤瑞烈士在福建龙田上空跳伞后遭国民党军机追射牺牲。——中华民国可是《日内瓦公约》缔约国之一!

到底能不能射杀跳伞的飞行员?

最早一次大战时期,飞机刚参战。飞行员都是天之骄子,自以为是超越常人的一个阶层,当时空中见了面,大家挥挥手过去。可自从有人开了第一枪,空中就你死我活起来了。到了二次世界大战,空中打得一塌糊涂,骑士精神也只能放一边了。想想看嘛,一分钟前你才在200米外用8挺机枪对着我座舱猛轰,不是座椅有钢板我现在就在跟耶和华一家三口搓麻将,哦,这么快就该我原谅你了?

以我从前的阅读记录看,首先苏德战场上明显是没有啥默契的,双方都杀红了眼。有记录某个红军战斗机飞行员看到被击落的德国飞行员落地未死,他倒没有俯冲下去扫射,他把飞机直接降到地面上抓住那个德国飞行员活活掐死了。至于波克雷什金大尉,人明确宣称,既然他的义子跳伞后被德国人射杀了,那么下面就不要怪他了,他是明说他对着德国飞行员降落伞开火的。

到底能不能射杀跳伞的飞行员?

你做初一,我做十五,不服来干

西线又如何呢?前段时间我翻看德国国土防空的一些资料,43年以后德国战斗机飞行员损失急剧上升,特别是美军P47进入护航之后。德军战斗机在和P47的较量中始终占不了便宜,结果时不时记录里就出现德国飞行员跳伞后被扫了,其中还不乏王牌。结合美军在太平洋的所作所为,可以认为美军高层纵容甚至鼓励射杀对方跳伞飞行员的传闻真实性是很高的。

太平洋战场上的盟军射杀日本跳伞飞行员的记录也有,都零散在各种资料里。光凭记忆立刻想到的,圣克鲁斯海战,一架日本鱼雷机在企业号附近迫降,人都爬出来了,企业号给他们来了一次侧舷齐射。另外有艘驱逐舰发现附近有飞机坠海,里面人爬出来,也立刻来了次侧舷齐射。不过马上就停火了,因为那是架美国飞机,好在没打死人。新几内亚空战,双方也是毫不客气地对对方降落伞开火,用螺旋桨切,用机翼撞。缅甸战区不是还发生了这种怪事吗?日本战斗机扫射跳伞的美军飞行员,飞得过近,美国佬掏出自卫手枪对着驾驶舱给他来了四发,成功反杀。

和跳伞飞行员相类似还有海难幸存者,日本固然有利根号重巡搞印度洋大屠杀,美军也有黑鲈号潜艇扫射落水日军以引来鲨鱼清场的壮举。对了,还有俾斯麦海战之后,盟军战斗机和轰炸机出动了整整一个星期,射击海面上一切飘着的东西。

到底能不能射杀跳伞的飞行员?

在我国战场上鬼子飞行员的骑士精神?

最后单说说鬼子,其实鬼子没什么说的,奸淫掳掠无恶不作呗,鬼子战斗机不顾规矩那是常态。1937年9月至1938年7月之间,日军战斗机射击我跳伞飞行员记录如下:

1937年9月19日,南京上空,中国空军一架波音281飞行员在跳伞后被日军射杀。

1937年12月3日,南京上空,中国四大天王之一乐以琴,为了躲避日军扫射而延迟开伞,不幸没能打开而牺牲。

1937年12月9日,南昌上空,三大队8中队2606号机飞行员关中杰在跳伞后遭到日军射杀。

1938年2月,汉口上空,飞行员杨吉恩在返航时遭遇日机突袭,跳伞后被射杀。

1938年2月18日,武汉二一八空战,四大队22中队刘志汉队长在空战中被击落,跳伞时遭到日军扫射,刘志汉队长装死逃过一劫。

1938年3月23日,第二次归德空战,飞行员韦鼎峙被击落后跳伞,遭到日机扫射,侥幸逃生。

1938年4月10日,第三次归德空战,飞行员孙金鉴被击落后跳伞,遭到日机射杀。

1938年6月26日,南昌上空,苏联援华航空队飞行员安东·古班柯在空战中被击落,跳伞时遭到日军扫射,幸得战友掩护,得以生还。

1938年7月4日,南昌上空,4大队22中队飞行员信守巽在空战中被击落,跳伞时遭到射杀。

1938年7月16日,南昌上空,苏联援华航空队飞行员瓦林琴·多多诺夫在撞落一架敌机后成功跳伞,遭遇日军扫射,侥幸生还。(顺便说说,这位大爷在此次空战中直接撞死的是日军大王牌南乡茂章,跳伞后日机疯狂追杀报复。)

到底能不能射杀跳伞的飞行员?

乐以琴跳伞油画

不到一年就统计了10次,我国力量不足,没法报复回来,鬼子去太平洋上继续撒泼,结果踢了铁板。

要想把所有跳伞后被射杀的飞行员进行详细地统计列个名单恐怕永远都不可能,这些记录实在太零散了。但几乎毫无疑问的是,在二次大战各国政府间,并没有什么不射杀对方跳伞飞行员的默契,相反纵容和鼓励恐怕才是主流。

至于飞行员个人的骑士精神呢?那当然有,埃里希·哈特曼就被一架P51饶过一命;在日本也有海法秀一饶过哈普·哈罗兰的侠义之举。但正是唯因其少,方显得可贵,才会有当事人数十年后旧地重游寻访当年宿敌的佳话。由此侧面可见,射杀敌方跳伞人员在当时飞行员的道德和行为准则中,即使不是司空见惯,但也绝不是什么稀罕或者不可接受之事。

历史上就是这么个情况,那么现在到底能不能呢?只能动手查了。

这里说的能不能,是指法律层面;要是物理层面,大拇指按下炮钮即可,哪儿谈得上能不能的。

按别人帖子的提示,翻了一下《日内瓦公约》。

现行《日内瓦公约》于1949年制定,共分四部及附录,分别是:

1.《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2.《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3.《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4.《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我国,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1957年起对我国生效。

逐条看过之后,与跳伞飞行员相关应该在《日内瓦第一公约》第三条第一款:

第 三 条 在一缔约国之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之武装冲突之场合,冲突之各方最低限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因此,对于上述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甲)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

(乙)作为人质;

(丙)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

(丁)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之法庭之宣判,而遽行判罪及执行死刑。

因为原文对跳伞的飞行员属于哪类这种细节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后来国际红十字会又出了《日内瓦公约附注》,我找到了2017年出的最新版附注,对以上条款有如下解释:

“其他原因还包括如船只失事、从遇难飞机上跳伞降落或类似的落入或处在冲突一方权力之下的情形(比如在检查站),即使该情形可能不能被视为等于拘留。”

到底能不能射杀跳伞的飞行员?

参看红线部分

由此看来,至少在现在,对敌方跳伞飞行员开火确实属于违反日内瓦公约的战争犯罪行为。

著名美国飞行员C.E.耶格尔,官方认证的人类第一个在飞行中超过音速的飞行员,在二战中有11.5架击落记录。其回忆录中有以下一段:

到底能不能射杀跳伞的飞行员?

耶格尔和贝尔X-1

“交战双方都犯有暴行。那年秋天(1944年),我们战斗机大队奉第8航空队之命,组织一次最大规模的行动。我们的75架‘野马’飞机受命飞往德国境内一块方圆80公里的地方,我们奉命对所有活动物体进行射击。这次行动的目的是挫伤德国民众的锐气。……没人问我们袭击平民时会有什么感觉。这是一次凄惨而肮脏的行动,但我们都准时起飞,并按命令去做了。如果有人拒绝参加(我记得没人拒绝),那他也许会上军事法庭的。我记得我坐在博西凯的旁边,悄悄对他说:‘如果我们去做这样的事情,那我们就必须首先肯定我们是战胜国这一边。’我今天仍这样认为。”

记得遵守公约,更重要的是保证自己的国家是战胜国,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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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去年写的,所以请不要惊诧于最近有没有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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