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可强拆房屋

【万典律师】

注意了,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可强拆房屋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前,征地拆迁一般都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其中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2011年之前,政府如果想要强拆房屋,可以自行责成有关部门拆除,这就导致强拆事件频频发生,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

2011年1月1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之后,这则《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也就自行废止,“司法强拆”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如果政府要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的房屋,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准予后方可强拆,这个程序也就是我们如今经常讲到的“司法强拆”。

之前,万典律所的冯凯律师在“政府有权强拆房屋吗?”视频中讲到,只有两种情况政府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

1、如果被征收人在六十日之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地方政府是有权利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后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执行。

2、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于六十日内申请了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了行政诉讼的话,如果一审、二审都是败诉没有撤销地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或者说没有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也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法院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是怎样的:

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注意了,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可强拆房屋
注意了,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可强拆房屋
注意了,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可强拆房屋

只有人们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后,政府部门才可以进行“司法强拆”,因此,被征收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撤销补偿决定,或者确认补偿决定违法。

当然,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有不准执行的情形: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了,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可强拆房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