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女友房内自杀,良房变“凶宅”!房产价值贬损怎么办?

今年2月,家住杭州的小王将自己的房产委托给房产中介出租,房屋出租后不到3个月,

被公安电话通知租客在房屋内自杀。原来,中介将小王的房子租给了小李,而小李和女朋友共同居住在出租房里,因双方感情纠纷,小李女朋友在出租房内自杀身亡......于是,小王的房屋就成了凶宅。一提到“凶宅”,大家都会觉得很“忌讳”,对于小王来说,更是要面临房产贬值的问题,那么,案件中,小王该找谁来赔偿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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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凶宅”有明确的定义吗?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凶宅”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我们现在所说的“凶宅”,并不是指迷信中的凶宅,而是指那些在房子本体结构内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经警方依法确认和记录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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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定义为“凶宅”需要符合哪些特征?

一是人员死亡是在该房屋产权证书所载明的面积范围内发生的,不包括电梯、楼梯间以及车位等配建设施;二是死亡原因为自杀、他杀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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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案例,小王作为承租人能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目前对于该类案件的判例并不多,并且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有的法官认为,“凶宅”并不是法律上的定义,所谓“凶宅”的结构和设施并未发生任何损害,使用价值亦未降低,房东也未将房屋实际出售,房主所称的“损失”仅是一种可能性,并未实际发生。且并不是所有人都会因房屋曾发生自杀事件而对该房屋的居住产生忌讳,因此不予支持房东要求租客赔偿损失。但也有法官认为,涉案房屋经查确属发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对房屋的价值无论是出售或者出租方面都造成了较大影响,确实产生了相应损失,结合房屋的购买时间、价格及目前的市场情况酌情赔偿房东损失实属应该。

如果买受人在购买房屋之后知晓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一般来说是可以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但针对上述案件的情况,综合全国已有的案例,如果支持赔偿,那么赔偿的金额幅度是比较大的,少则几万,多则房屋总价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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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基于公序良俗及社会习俗,针对一般的买受人,大家都不愿意购买“凶宅”,房屋价值的贬损显而易见,应该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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