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即公安部令第139號):持有A、B類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分及事故的,不需要審驗。凡被記分的駕駛人需要在每個記分週期結束後
三十日內到車管所辦理審驗。逾期不審驗的,系統自動將駕駛證狀態變為“逾期未審驗”。滑動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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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小知識
逾期不審驗的後果
▲攜逾期未審驗
駕照駕車上路的
罰款500元
▲逾期未審驗的駕車上路
發生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無法理賠
▲連續逾期三個記分
週期不參加審驗
註銷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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