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420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陈晓燕
性别
女
年龄
46
身份证号
340102********4043
住址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土山路钢北二村1幢19号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晓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明望借款本金45000元;二、驳回原告赵明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30元,由被告陈晓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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