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

現如今的社會壓力越來越大,尤其是對於撫養孩子的壓力也是比較大的。而我們都知道,在夫妻雙方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是要支付其撫養費的,那麼在婚姻存續期間,可以像另一方要求支付撫養費嗎?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

案情回顧:韓女士與李先生於2015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李某偉,韓女士住院生育李某偉的費用,均由李先生支付。自李某偉出生之後,韓女士帶其單獨居住至今,李先生亦未支付過李某偉撫養費。李先生現無固定工作,韓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

呂叢律師建議: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撫養費,基本上都是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或離婚後才產生的,而在婚姻存續期間,由於夫妻雙方財產為共有財產,是否能要求不盡撫養義務的一方支付撫養費,這是本案爭議的要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出臺之前,對此一直存在爭議。而《婚姻法》解釋(三)第三條則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李某偉出生後便隨母親韓女士與父親李先生分開居住,韓女士帶著兒子李某偉單獨生活,李先生未支付李某偉的撫養費,故韓女士要求李先生支付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

典型意義: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不管是婚內還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撫養義務是不變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該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有權利向其主張撫養費。同時,在子女撫育費數額的具體確定上,還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應能維持其衣、食、住、行、學、醫的正常需求,並需要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費用支出、現有生活負擔、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和社會地位等因素,最終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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