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稅款類犯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偷逃稅款類犯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典型案例:

張某系A公司實際經營人,成某系A公司股東、財務負責人。2010年至2011年期間,為少繳稅款,張某在A公司與B公司、C公司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先後從B公司、C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交給成某用以抵扣稅款。經查,張某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0張,稅款合計人民幣270餘萬元。後張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成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偷逃税款类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條規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立案標準: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