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內容 審計機關的職責·審計署能否審計中央銀行的財政收支

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據法律,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活動。

審計機關的職責包括:一是,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二是,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三是,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等等。那麼,審計署是否依上述的二,對中央銀行的財政收支進行審計。依據法理,“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規則,審計署不能審計中央銀行的財政收支。

我們可以從審計機關職權來分析: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因審計機關是本級行政機關的政府部門,其不能審計本級人民政府。中央銀行儘管是國務院的部門,但中央銀行的財政收支為國務院的組成部分,因此,通過規定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特別明示,排除對中央銀行的財政收支進行審計。

附:審計法“審計機關的職責”的法考內容

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共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法考內容 審計機關的職責·審計署能否審計中央銀行的財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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