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中級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在案件審理期間因病死亡”一宗二審案件作出終止審理裁定

中國經濟導報 中國發展網 魯利韋、聶金秀、記者羅勉報道 從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10月30日,該院對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黃家仁職務侵佔抗訴二審一案作出裁定,依法終止審理。

該案一審由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檢察院向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黃家仁在擔任汕頭市友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將公司資金轉至其個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以及將公司房產私自過戶到其他個人名下的方法,侵吞公司資金5189912.69元及房產6套,指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龍湖區法院經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黃家仁無罪。

該案一審宣判後,龍湖區檢察院提出抗訴,市中級法院依法受理。在二審審理期間,黃家仁於2019年8月6日因病死亡。

汕頭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根據本案現有的證據材料,認定原審被告人黃家仁犯職務侵佔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現因原審被告人黃家仁死亡,本案依法應當終止審理。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作出終止審理的裁定。

就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在審理期間死亡、案件應如何處理等問題,中院辦案法官解釋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規定,被告人死亡的,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這是對於被告人在審理期間死亡的案件最基本的處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241條規定:“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該規定對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一般情況下均應裁定終止審理;證據充分、能夠確認無罪的,作出宣告無罪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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