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金臺針織有限公司逃稅案判決書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8)浙0381刑初210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瑞安市金臺針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鎮場橋浦東街**。法定代表人方金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訴訟代表人鄭愛蘭,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於浙江省瑞安市,漢族,文盲,經商,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人方金旺,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於浙江省瑞安市,漢族,高中文化,系瑞安市金臺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逃稅罪,於2017年3月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黃建,浙江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法援)

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以瑞檢刑訴[2018]2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瑞安市金臺針織有限公司、被告人方金旺犯逃稅罪,於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月7日以簡易程序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2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黎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鄭愛蘭、被告人方金旺及其辯護人黃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瑞安市金臺針織有限公司於1998年5月28日登記成立,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方金旺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方金旺因虛開增值稅發票(已相對不訴),少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69505.95元、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3048.19元,逃稅額佔當年度應納稅總額比例分別為49.09%、19.39%。2015年7月29日,瑞安市地方稅務局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追繳瑞安市金臺針織有限公司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69505.95元、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3048.19元,加收滯納金45187.57元,對偷稅行為處以罰款36277.07元,並於同年8月21日在瑞安日報上採用公告方式向瑞安市金臺針織有限公司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但瑞安市金臺針織有限公司至今未繳納上述款項。

2017年3月6日,被告人方金旺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單位瑞安市金臺針織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鄭愛蘭、被告人方金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並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調查報告、偷稅比例計算表、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文書送達回證、瑞安日報公告、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自查情況報告表、不起訴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瑞安市金臺針織有限公司違反稅收管理法規,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書後,未繳應納稅款、滯納金,被告人方金旺系瑞安市金臺針織有限公司逃稅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逃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金旺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黃建提出該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為嚴明國法,懲罰犯罪,維護稅收管理秩序,根據被告單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瑞安市金臺針織有限公司犯逃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方金旺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蔡麗娜

人民陪審員 楊協敏

人民陪審員 王 肖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書 記 員 張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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