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課 丨 意定監護公證

【意定監護公證】

意定監護公證,是意定監護制度有效運行的有力保障。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每日一課 丨 意定監護公證

作用

意定監護的重要作用就是,確保每一位當事人都能有自己信任的監護人行使監護職責,避免當事人由於家庭矛盾、情感糾紛等原因,配偶、子女等法定監護人不能或不願意行使監護職責,最終導致當事人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後,生活質量得不到保障。

優勢

意定監護相比法定監護的優勢在於,簽訂意定監護協議時就約定能夠單方面解除監護關係。在監護設立人頭腦清醒的情況下,監護設立人與被指定的監護人任何一方有解除監護關係的意願時,都可以單方面行使解除權,而無需對方同意,更無需經過冗長的法院訴訟程序來終止監護關係。這對雙方的生活保障與合法權益都是一種快速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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