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雲峰:區塊鏈

由於我國對證券交易市場、外匯市場的嚴格管控,不少美股、港股投資平臺、外匯平臺等應運而生,為投資者提供資金通道購買境外股票,但是這些平臺的資質、代理合法性均無法保障,導致眾多投資者面臨極大的風險。近期,有數字資產交易平臺開設“幣股”交易模式,即通過系統將投資者的數字貨幣兌換成USDT後,為投資者到境外證券市場購買美股。本文主要針對數字貨幣交易所或相關網站從事幣股交易的合法性、個人外匯限制等進行分析,以期對從業人員有所借鑑。

一、投資美股、港股的路徑

目前境內投資者投資美股、港股的路徑包括:

(1)在中國境內設立,經證監會批准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證券投資基金;或投資於標的指數為港股指數的分級基金;或投資於投資範圍為美股、港股的理財計劃;或投資於投資範圍為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滬港深基金;或投資於投資範圍為港股的香港互認基金,即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設立、運作和公開銷售,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內地公開銷售的單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體投資計劃;或投資於美國成長型企業的增長基金,即主要投資於美國小型企業的基金等。

(2)通過境外證券服務機構的境內代理商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即通過國內代理機構直接在境外證券公司開戶投資境外證券市場。

(3)通過開通滬港通、深港通項下的港股通購買港股。

(4)直接在美國證券公司、香港證券公司開設美股、港股的證券賬戶購買美股、港股。

二、從事投資境外證券業務的限制

(1)證券經紀業務

在我國境內從事境外證券投資業務,主體資質、業務類型方面均受到監管部門的限制。特別是對於一些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與境內互聯網公司、支付機構合作,通過境內互聯網公司的平臺網站或移動客戶端為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提供交易渠道和服務,要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九十五條、證監會網站中“業務指南”欄目項下《【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在境內經營證券業務審批》的相關規定,“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在境內經營證券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另外,2016年7月26日,中國證監會在其官網“非法證券期貨風險警示”項下提示投資者“目前除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滬港通”機制外,證監會未批准任何境內外機構開展為境內投資者參與境外證券交易提供服務的業務。”

因此,對於境內互聯網公司通過平臺網站或移動客戶端參與境外證券市場交易的,應當取得證券業務經營資質。

(2)代銷限制

對於一些投資於美股、港股的基金產品,相關機構如從事此類產品的銷售的,應當具備相應的銷售資質。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辦理其募集的基金產品的銷售業務。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下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應向工商註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註冊並取得相應資格。”

《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的銷售機構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在內地銷售香港互認基金,應當遵守內地公募基金銷售的法律法規及本規定。”

因此,如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投資於美股、港股的基金的,應當取得相應的銷售資質。

此外,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對於境內投資者(主要針對普通投資者),在開通滬港通或深港通項下的港股通業務時,證券公司必須對相關風險對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且需要全程錄音或錄像,告知、警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送達投資者,並由其確認已充分理解和接受,在履行上述程序之後境內投資者(主要針對普通投資者)方可通過港股通渠道購買港股通項下的股票。

因此,對於境外證券公司通過互聯網公司的平臺網站或移動客戶端將其美股、港股證券業務對象拓展至境內市場和境內投資者的,需要根據目前中國境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批准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三、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相關購匯限制性規定

境內主體對外投資,無論是股權投資還是購買海外房地產,資金的合規出境是最為關鍵的因素,外匯業務目前尚處在嚴格管控之下。

根據2008年修訂的《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該條明確規定個人可以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包括證券投資,但是需要根據規定進行外匯登記。

2018年11月7日,國務院出臺《關於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該文件提到:

“允許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按相關規定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產品等業務。(負責部門: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外匯局)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個人按照規定開展境外證券投資。(負責部門:證監會、人民銀行)”

但是國家外管局並未對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如何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出臺任何實施細則或辦法,導致關於境內個人進行境外的實體投資或資本市場的投資仍僅停留在立法層面,缺乏操作性。

根據我國滬港通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境內投資者通過開通滬港通、深港通項下的港股通購買港股,及投資於投資範圍為港股、港股通及港股指數的公募基金,使用人民幣交易,不適用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金的外匯限額的規定,境內投資者可以以人民幣進行跨境投資。但境內投資者直接開設境外證券賬戶跨境投資的,將受到相關購匯的法律法規的限制。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根據目前購匯的實際操作,無論是在銀行櫃檯還是通過網絡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不管以何種理由辦理購匯業務,都必須按規定填寫全新的《個人購匯申請書》(簡稱“《申請書》”)。《申請書》明確標示,“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時,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違者將列入‘關注名單’,當年及之後兩年不享有個人便利化額度”。

因此,境內投資者跨境資金劃轉應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如實進行個人外匯信息申報,否則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對虛假申報、騙匯、欺詐、洗錢、違規使用和非法轉移外匯資金的個人列入“關注名單”,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限制或者禁止購匯,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並根據《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行政處罰;涉嫌洗錢的,根據《反洗錢法》協同國家反洗錢部門進行反洗錢調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四、相關風險

對於未經批准從事證券業務的主體,主要面臨刑事風險。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覆:“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准,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證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證券、期貨經紀;(2)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投資諮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資產管理;(6)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管理;(7)證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證券類業務活動。”

對於從事前述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無論是境外,還是境內證券市場運作,其經營主體、資金來源、運作模式均受到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制,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主體應當首先取得所在國家的批准,並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業務,否則將會面臨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關注同花順財經微信公眾號(ths518),獲取更多財經資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