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失业保险金“提标”最高可领1449元

继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鞍山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也随之上调,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最高可月领1449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文件精神,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自2019年1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3%上调至85%;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3%上调至90%。

根据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鞍人社发〔2019〕14号)精神,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调整为1480元。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此次调整后我市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36.6元和1178.6元两档,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1368.5元和1449元两档。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49元和1079元两档,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1258元和1332元两档。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包括: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已办理失业登记(辞职不享受失业保险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停保(如本人放弃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除外);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之前有营业执照的,需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注销或更名,再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办理有一定的时限,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60天(含节假日)内的工作日均可办理(月末最后2个工作日为结账期除外)申领失业保险金,超期不受理。在办理流程上,用人单位为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人员持办理材料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从申请月次月开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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