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通律师事务所案例:受贿百万,终获轻判

受贿百万,终获轻判

主办律师 :马兵律师

个人简介:马兵律师,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现任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职务犯罪业务部主任。执业以来,马兵律师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领域的研究,日益精深的业务能力和严谨踏实的工作态度,使马兵律师获得了当事人、家属以及办案人员的一致认可和称赞。

主任点评

马兵律师以精深的法律功底和多年的业务经验,紧紧抓住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的缺陷,把证据辩护转化为量刑辩护,在不可能判处无罪的情况下,以证据缺陷制约量刑;同时积极挖掘量刑证据,双管齐下,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受李某某、齐某某100万元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二人在唐山市尚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成功招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第385条、第383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十五年。

承办过程

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慕名来到行通律师事务所,委托马兵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全案证据以及积极地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作出张某某被控受贿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具有多种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

一、事实之辩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某、齐某某在尚佳供水公司实际承揽过工程建设项目。

(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第三、第五起受贿事实持有异议,据以认定该三起受贿事实的证据不充分,相应数额应从受贿数额中予以扣减。

二、法律之辩

(一)证人李某某(行贿人)、齐某某(行贿人)在给予张某某财物的过程中并未提出任何请托事项。

(二)被告人没有承诺为李某某、齐某某谋利或实际为该二人谋利。

三、关于量刑之辩

(一)张某某在职期间为尚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即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可从轻、减轻处罚。

承办结果

法院在听取了辩护人所做的辩护意见后,给予充分采纳,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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