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拆有误区!村委会压根不存在这几种权利

在大多数农村日常生活的大事小情或者需要抉择的事情,村民都习惯将管理权和话语权交给村委会。

同样的道理,当遇到征地拆迁的政策,村民对时事普及的不全面没有“主心骨”同时征收土地性质为集体经济土地,所以一旦发生征地拆迁等纠纷,往往第一时间想到村委会,同时村委会也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实施开展征地事宜以及代理被征收的农民签订征收补偿方案等不同情况。

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利代替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方案和领取补偿款等行为会否是职责所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行政机关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所以凡是涉及集体经济土地征地拆迁中村委会的主要职责就是起到征收方和村民之间调和的作用,辅助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征地拆迁工作程序正常执行。

农村征拆有误区!村委会压根不存在这几种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以及《城乡规划法》中提到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同时根据国家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需要获得国务院的批准。

其中明确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机关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其他规定条例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机关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执行主体的规定以及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的规定征地须经市县人民行政机关拟定征地相关手续逐级报批,由国务院批准后由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公开,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等权利,当遇到村委会为主体擅自进行土地征收、审批的,则是违法行为村民委员会无权执行任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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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收回土地使用权,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行政机关批准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所以,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所以当土地被征收时,需要文件明确受理委托人权利,若无委托文件村民委员会无权力代理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最后就是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中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及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等安置分配办法操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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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尽管如此但对补偿款分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按讨论决定进行发放,但是如果村民放弃安置,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给该村民。

在上述对村民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的剖析,广大村民需要知道村民委员会无权擅自进行土地征收、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以及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当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超出职权范围,村民应当及时阻止,并依法维护自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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