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
(2019)皖0121执268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郑超
性别
男
年龄
28
身份证号
340121********5237
住址
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龙岗村小张组27号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超、张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垫付的理赔款人民币121,020元;二、被告张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0元,由被告郑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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